开庭时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必须到场吗?

发布时间:2025-09-04 17:43  浏览量:2

开庭时,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涉嫌虚假诉讼,仅仅委派律师不能核实清楚关键事实,有权强烈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吗?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对方涉嫌虚假诉讼,法律赋予了您向法庭提出申请的权利,法庭在审查后有可能要求对方当事人本人到庭。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适用解释:该条文虽主要针对离婚案件,但其精神体现了在涉及人身关系或需要当事人亲自陈述的案件中,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以确保诉讼的真实性。这为法院在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到庭提供了法律原则上的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必须到庭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必须到庭”的法定情形。如果您的怀疑有合理依据,使得案件事实“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法院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庭。虚假诉讼嫌疑正是可能导致“无法查清案情”的典型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解释:该指导意见为法院识别和制裁虚假诉讼提供了标准。如果您能提供线索或初步证据,使法庭对案件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法庭有义务进行审查,并可能采取要求当事人到庭等措施以查明真相。

二、案件情况分析

对方委托律师的合法性: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代理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师的出庭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要求对方到庭的权利:您的权利并非直接源于对方委托律师,而是源于您对案件真实性(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核心在于您是否能向法庭提供让对方到庭成为“必要”的理由。

◎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如果您能指出具体矛盾点(如对方陈述与已知事实不符、证据存在伪造痕迹、案件背景可疑等),使法庭相信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那么要求对方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就成为查明事实的必要手段。

◎案件事实查明的需要:虚假诉讼案件往往需要当事人本人对关键事实进行当面陈述和接受质询,律师的转述无法替代本人对事实的直接认知和回应。法庭为查明真相,有权要求本人到庭。

三、结论与建议

结论:您有权向法庭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庭的申请。该申请能否获得支持,关键在于您是否能向法庭提供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合理理由和线索,从而证明对方到庭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

行动建议:

1、立即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在庭审中或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主审法官明确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庭的申请。

2、详细阐述理由并提供线索:在申请中,重点说明您怀疑虚假诉讼的具体理由和依据,例如:指出对方陈述中的矛盾之处;说明案件背景存在的异常(如双方关系、交易时间等);提供任何可能证明虚假诉讼的线索或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证人信息等)。

3、强调到庭的必要性:向法庭强调,对方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是辨别诉讼真伪、查清案件事实的唯一或最有效途径。

4、配合法庭调查:积极配合法庭的审理程序,如实陈述您的观点和证据。

四、风险提示:

如果您的申请缺乏具体的、合理的理由和线索支撑,法庭可能不会支持您的请求,诉讼将继续由对方律师代理进行。

虚假诉讼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最终由法院审查认定。您的申请是启动法院审查程序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