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老赖”还是“骗子”?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发布时间:2025-09-09 20:40  浏览量:1

在商业合作中,一方收了钱却没能按约定履行合同,甚至把钱用到了别的地方,这种情况太常见了。另一方往往第一反应就是:“这是诈骗!我要去公安局报案!”

但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起诉的“合同诈骗罪”,与我们日常生活中说的“骗子”在法律上有着天壤之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就在于能否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今天,我们就通过《刑事审判参考》中的“高淑华、孙里海合同诈骗无罪案”来拆解一下,法官们到底如何判断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 案件焦点:钱挪用了,但罪没了?

简单回顾一下案情:

1. 有真实项目:高淑华、孙里海的鑫海公司确实与河北某村委会签订了新民居开发意向书,支付了400万保证金,并进行了土地平整等前期工作。项目是真的。

2. 有夸大宣传:在与施工方世达公司签约时,他们承诺很快能办全手续,保证了开工日期,但事实上手续并没办妥。存在欺骗行为。

3. 有挪用行为:收到世达公司400万保证金后,他们立刻将其中200万用于偿还之前欠另一个公司的保证金,其余用于公司日常开支。确实挪作了他用。

4. 最终违约:由于资金链断裂,项目最终未能开工,保证金也无法归还。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二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二审河北省高院却彻底推翻了一审判决,改判无罪。为什么?

二、 核心法则:“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黄金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核心是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根本没打算履行合同,签订合同只是他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一个幌子。而普通的民事违约,是行为人本想履行合同,但由于经营不善、市场变化、判断失误等原因而最终无力履行。

前者是犯罪,后者是纠纷。 本案的无罪判决,正是因为证据无法证明高淑华二人属于前者。

三、 法官如何推断“非法占有目的”?

法官不能钻到被告人脑子里去看他在想什么,只能通过外在的客观行为来推断其主观目的。以下几条是司法实践中推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审查点,也是律师进行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1. 审查项目真实性——是“画饼”还是“烙饼”?

· 有罪倾向:完全虚构项目、使用伪造的批文、公章,或者项目根本与行为人无关。

· 无罪倾向(本案情况):项目真实存在,行为人对项目有前期投入(如支付土地保证金、进行前期施工)。这是证明其有履行合同意愿的最强有力证据。鑫海公司真金白银投了400万进去,还干了活,这很难说他们从一开始就想骗。

2. 审查钱款去向——是“挥霍”还是“经营”?

· 有罪倾向:将资金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偿还个人高利贷或肆意挥霍,导致资金无法收回。

· 无罪倾向(本案情况):将资金用于与项目相关的经营活动或维持公司运转的必要开支。本案中,钱款用于偿还前一笔项目保证金和公司日常开支,这属于“拆东墙补西墙”的经营困境,而非个人挥霍。资金的流向仍在“经营”的范畴内。

3. 审查履约能力与实际行动——是“躺平”还是“努力”?

· 有罪倾向:本身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也没有任何积极筹备、融资的努力,收钱后即逃匿、失联。

· 无罪倾向(本案情况):虽然自身资金实力不足,但一直在积极寻求融资、办理手续,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案发前未有抽逃资金、销毁账目、跑路等行为。高淑华二人只是经营失败,而非恶意逃避。

4. 审查行业惯例与对方认知——是“傻子”还是“玩家”?

· 本案的特殊性:法院注意到“边干边批、先上车后买票”在房地产行业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世达公司对此类项目的风险应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这种背景降低了被告人“隐瞒真相”的欺骗性程度。

5. 审查资产状况与救济途径——是“破产”还是“资可抵债”?

· 无罪倾向(本案情况):公司虽无现金,但仍有资产权益(如项目前期投入形成的财产、支付给村委会的保证金),被害人的损失存在通过民事途径(如起诉、执行资产)得到救济的可能。这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凡是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轻易动用刑罚。

四、 给企业和个人的实务建议

1. 对于收款方(乙方):务必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如果遇到经营困难,导致资金被临时挪用,必须保留好所有为履行合同而努力的证据(如融资洽谈记录、办理手续的申请文件、与对方沟通的记录),这将是未来证明你“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

2. 对于付款方(甲方):在签订大额合同前,务必做好尽职调查,核实项目真假、对方公司的实力和资质。要意识到商业风险与刑事诈骗的区别,如果对方确有真实项目且努力过,只是失败了,应优先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损失,刑事报案不一定能被立案。

3. 一旦涉诉:如果因合同纠纷被指控为合同诈骗,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律师的工作就是围绕上述几点,从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履约行为等方面组织证据,向司法机关证明本案只是民事纠纷,你的当事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从而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判决。

五、结语

高淑华案的无罪判决,再次强调了刑法在调整市场经济活动时应保持的谨慎和克制。它警示司法人员,不能将任何无法履行的合同都简单地入罪处理,必须穿透表面行为,精准把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这一核心目的。

对于企业家而言,这个案例也是一颗“定心丸”:只要你是真心实意地想做事、在经营,即使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不规范的手段甚至遭遇了失败,法律也会给你一个公正的对待,不会轻易让你从“企业家”沦为“诈骗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