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用口红捺印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法官如何辨别真伪?
发布时间:2025-09-11 07:31 浏览量:2
男方辛某与女方刘某某2010年10月登记结婚,2023年10月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起诉要求按照《财产约定协议书》分割财产,该协议显示双方于2021年11月20日签订,用口红捺印,约定301室房屋、1206室房屋、车辆等均归女方所有。
两套房屋均为婚后拆迁安置所得:301室房屋系男方拆迁协议项下的安置房(65.22㎡),1206室房屋系女方拆迁协议项下的安置房(89.27㎡)。
女方要求确认两套房屋归其所有;男方主张协议系其醉酒状态下被女方趁机制取指纹签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判决:301室和1206室房屋相关权利均归女方享有,女方给付男方经济帮助款200000元。
二审维持。
判决理由:①经司法鉴定,协议上的签字确系男方本人所写;②男方虽主张醉酒状态下签订,但无法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致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定情形;③考虑到男方无收入、名下无房产的实际困难,酌情确定女方给付经济帮助款20万元。
一份用口红捺印的《财产约定协议书》,将房屋、车辆等约定归女方所有。男方主张其在醉酒状态下被女方趁机制取指纹、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等,但一方面,签字系经专业鉴定确认为其本人所写,其仅以醉酒为由难以推翻该签字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致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定情形,男方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此类法定情形。
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本案中,法院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审查:一是形式要件,即签字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所为,通过司法鉴定得到确认;二是实质要件,即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仅凭"醉酒"这一事由,在无法证明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难以推翻签字行为的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的《财产约定协议书》虽然形式特殊(用口红捺印),但符合书面形式要求,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证据审查的客观标准。法院对男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当时存在一些相关情节,但无法确凿证明女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考虑到男方无收入、无房产的实际困难,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判决女方给付20万元经济帮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