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务转让为名的交易黑市与与暗网已初步成型,这些你可知道?
发布时间:2025-09-12 13:26 浏览量:1
近日,我们察觉到某持牌消费金融平台的一系列操作存在重大疑点。该平台竟将逾期债务转让给了一家位于丽水的有限合伙企业,这一行为着实令人匪夷所思,诸多迹象表明其背后可能隐藏着非法经营的嫌疑。
深入剖析这家丽水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基本信息中便透露出诸多不合常理之处。该企业于 2022 年 7 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 2300 万元。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截至目前,企业内部没有一人参保。从企业类型划分来看,它归属于商务服务业,然而,仔细查阅其经营范围,会发现其中核准的项目里,并未包含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相关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业务,需具备特定的资质与条件,且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这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石。
然而,诡异的是,这家在资质与经营范围上都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有限合伙企业,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某持牌消费金融平台的 “债务转让” 受让方名单之中。通常情况下,债务转让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与规范流程。转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与能力,以确保债务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就不良资产处置这一特殊领域而言,其专业性与风险性并存,更需要参与各方严守法律底线,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行事。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相关法规,直接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含网贷平台债权),需持有金融许可证或地方 AMC 牌照。而这家丽水的有限合伙企业,显然不具备此类关键资质,其本质只是一家普通的商务服务企业。在此情形下,它参与某持牌消费金融平台的逾期债务转让,极有可能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9 条规定,涉嫌非法经营。因为收购不良债权属于金融业务范畴,需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地方金融组织资格,若未取得特殊资质便贸然涉足,其行为的合法性着实堪忧。
值得注意的是,这家丽水有限合伙企业隶属于浙江某资产公司。而浙江某资产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虽明确包含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项目,却也带有显著的 “催收” 特性。更关键的是,该资产公司的经营行为长期以来备受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违规催收、侵犯公民隐私、委外催收人员身份不明、刻意隐瞒身份信息等多个方面,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潜在威胁。
但由此引发的疑问愈发清晰:即便浙江某资产公司自身具备不良资产处置与收购的业务资质,难道其另行成立的独立主体,这家丽水有限合伙企业,就能借此 “借用” 母公司的经营范围,越过自身核准的业务边界,从事超出自身经营范围的活动吗?
从法律层面严格审视,子公司并不能随意 “借用” 母公司的经营范围来从事自身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子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虽然其与母公司存在关联,但在经营行为和责任承担上是相互独立的个体。
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通过合法程序,在自身申请登记的范围内确定。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它明确了企业可以从事的业务领域,同时也保障了市场交易的有序性和安全性。若允许子公司随意借用母公司经营范围,无疑会使经营范围的登记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最关键的是,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发现许多网贷平台或消费金融平台在处理不良债务时,常常打着 “债务转让” 的名义,以极低的价格将这些债务进行处置。在这个过程中,它们完全忽视了对受让方的资格审核和资质能力评估,仿佛只要能把债务转手出去,就完成了任务,全然不顾这样做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平台甚至利用 “债务转让” 的名义,将包含大量个人信息的债务信息提供给身份不明的人员。要知道,这些债务信息中往往涉及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敏感个人信息,而《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负责,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向未经许可或身份不明的主体提供个人信息。
然而,我们在调查的时候还发现,几乎所有为消费金融平台及网贷平台催债的电话均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在催收过程中,这些人员更是频频出现过度、违规、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比如不分昼夜地狂轰滥炸式拨打骚扰电话,不仅联系债务人本人,还恶意骚扰其亲友、同事,甚至通过短信、社交媒体发布侮辱性言辞、编造虚假信息进行恐吓,严重扰乱了债务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更令人费解的是,当我们向涉及到的消费金融或网贷平台核实这些打电话催收人员的身份时,他们通常都会矢口否认这些人的身份,坚称与自己无关。但他们却始终无法解释,其平台的用户个人隐私信息,为何会落到这些不被承认的委外陌生人手中。要知道,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乃至借款细节等信息,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只有平台内部及经合法授权的机构才有权获取。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消费金融或网贷平台存在刻意 “教唆” 他人实施暴力催收行为的嫌疑。因为若不是这些消费金融或网贷平台主动提供或放任平台用户信息泄露,这些陌生人根本无法获取到如此详尽的个人信息,自然也就无法实施后续的催收乃至犯罪行为。
此外,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的 “债务转让” 行为,剥开其看似合法的外衣,更像是一场围绕公民隐私展开的非法交易。这些所谓的 “债务”,在转让过程中,核心被交易的并非单纯的债权关系,而是附着在债务之上的海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乃至亲友关系等私密内容。
这种交易已然呈现出类似黑市和暗网的规模性特征,形成了一个隐秘却活跃的公民隐私交易市场。而这个市场之所以能不断扩张、形成规模,其运营模式的核心正是所谓的 “债务转让”。一些金融平台或中介机构,将批量的逾期债务打包,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各类资质不明的受让方,美其名曰 “不良资产处置”,实则是在公开兜售公民隐私。
受让方购入这些 “债务” 后,便掌握了债务人的全套信息,进而通过电话骚扰、短信轰炸、上门滋扰等方式进行催收,甚至将信息再次转卖,形成一条从 “债务转让” 到信息滥用、再到二次交易的黑色产业链。
在这个链条中,“债务转让” 成了掩盖非法信息交易的遮羞布,让原本应受到严格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利益的驱动下被肆意践踏和流通,严重威胁着公众的信息安全和生活安宁。这种以 “债务转让” 为名行隐私交易之实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更对社会的法治根基和公序良俗造成了极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