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男孩无证驾驶他人车辆撞死60岁女子,车主被判刑、担60%责任,监护人:经济困难,无法支付26万元赔偿款
发布时间:2025-09-13 21:09 浏览量:1
近日,来自辽宁营口市的陈女士在网络发帖求助称,2023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其60岁的母亲推着自行车站在烧烤店门前,被14岁的男孩开车撞倒,后经营口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处车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赔偿51万余元,少年的监护人民事赔偿34万余元。时至今日,监护人不仅没有一句道歉,剩余的26万余元赔偿款也一直拖欠。
陈女士发帖求助
陈女士表示,2023年5月25日下午3时40分左右,她60岁的母亲赵女士手扶自行车,经过营口市大石桥市南楼步行街时,一辆机动车从旁边坡下驶来,正好撞到了她母亲,司机慌乱之下想停车,却一脚踩在了油门上,“我母亲大腿的大动脉当时就被撞破了,血不停地往外喷,整个自行车全变形了。”附近好心人报警后,赵女士被紧急转到了营口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但一个多小时过后,还是由于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访者供图)
陈女士称,事后她才知道,开车的司机竟是一名14岁的男孩,没有驾照,在一家修理店当学徒。当天他可能是受老板指派,开着车出去买东西。
据了解,案发6个月后,该案在辽宁省大石桥市法院宣判。车主杨某桥明知杨华(化名)系未成年人且无驾驶证,指使杨华驾驶机动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杨某桥承担60%的责任,赔偿51万余元。因事发时,杨华未成年,由其父亲杨某清和母亲鲁某(即杨华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赔偿34万余元。杨华驾驶的车辆因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赔偿18万余元。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事发两年多后,陈女士告诉记者,车主杨某桥经济拮据,且缺乏法律意识。起初他认为 “谁撞人就该谁负责”,直至陈女士一家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他才知晓自己需承担责任。当前陈女士只收到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及鲁某赔付的8万元。杨华父亲杨某清不仅没有一句道歉,剩余的26万余元赔偿款也一直拖欠。“小孩(杨华)的父母离异,这个小孩一直跟他爸和后妈生活。现在只是收到了他亲妈给的8万块钱,他爸是一分钱都没有履行,只是我妈刚去世的时候,他(杨某清)给了我们2万元。”
陈女士说,她和家属曾上门去要过两次,但杨华的继母态度不太好,表示只愿意赔偿7万元。陈女士因此也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据陈女士提供的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华、杨某清、鲁某、杨某桥等名下存款1178285.58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
执行裁定书(受访者供图)
2024年9月6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电话约谈了陈女士,告知她法院已对被申请人杨某清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并表示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某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经线下查控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依法终结此次执行。陈女士表示,她父亲患有精神类疾病,常年需要住院吃药,妹妹也才刚从大学毕业,工作还没稳定,母亲的离世让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我现在唯一的诉求,就是希望对方能把该赔的钱尽快赔给我们”。
10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杨华的父亲杨某清,他表示,当时事发后,他就给了陈女士2万元丧葬费,但法院判决时并未将这笔钱纳入赔偿款,此外法院判决的是杨某清、鲁某共同赔付34万余元,孩子的生母鲁某已赔偿了8万元,剩余的赔偿款他也无力全部付清,“我此前提出赔偿给她(陈女士)7万元,但她没有接受”。
杨某清称,陈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他向法院表示,他目前经济困难,收入有限,“如果申请人能放弃一部分,我愿意积极赔钱”,但陈女士并未同意,要求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25年1月20日至2月4日,杨某清因此被公安局拘留。
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哲清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他认为,法院经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间限制。有些法院会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后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由于本案中其中一个是未成年人,暂时没有收入,但是总不可能一辈子都没有收入和财产,所以待其成年后即可以封控其名下财产。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最长15日)。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可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近年针对拒执罪出台了新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如果被执行人有收入,有财产,但是隐匿或转移收入和财产,不仅是被执行人本人会构成拒执罪,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的案外人也会构成共犯,一并论处。所以,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有收入,但是恶意隐藏和转移的话,可以到司法机关控告其构成拒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