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案件,行政处理告知笔录拒绝签字,执法机关仍需举证

发布时间:2025-09-14 08:42  浏览量:2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3日,A县公安局在A县某酒吧查获孙悟空,孙悟空拒不承认吸毒,A县公安局委托甲司法鉴定机构对孙悟空的毛发进行吸毒检测,鉴定意见为孙悟空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日,A县公安局对孙悟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拘留孙悟空15日。孙悟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A县公安局)告知权利义务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行政处理告知笔录只注明“孙悟空拒绝签字”,但未能提供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该法律文书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理决定的告知笔录是否向当事人送达,或者说当事人是否知道笔录内容,关系到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否被依法告知,关系到原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拒绝签名捺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绝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

本案中,行政处理告知笔录的告知环节只注明“孙悟空拒绝签字”和办案民警签字,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没有对拒绝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或者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孙悟空知道告知内容的相关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原告履行了告知程序,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

【分析探讨】

法官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理由是被告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原告对行政处理告知笔录拒绝签字,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认为仅有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理告知笔录上注明原告拒绝签字是不够的,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文从四个不同角度展开论述:一是行政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概念及范围;二是法律文书送达和法律文书告知的区别;三是行政法律规定中关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法律条款集中在哪些方面?四是对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法律文书,法律未规定办案民警签字注明情形的,如何处理?

一、行政案件中法律文书的概念及范围

行政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当事人等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行政案件中的法律文书种类繁多,就吸毒行政处罚案件而言,包括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等。

其中,属于依法送达给被处罚人的法律文书包括鉴定意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等;属于依法让被处罚人签字捺印但不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传唤证、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理决定告知笔录等。

二、行政案件中法律文书送达和法律文书告知的区别

行政案件中,法律文书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准确及时地送达确保当事人能及时知晓行政决定等相关文书内容,保障其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权利的行使,保证行政诉讼程序合法、公正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政秩序。

办案人员将行政处理决定告知笔录让当事人签字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文书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告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情况,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文书。让当事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目的是证明行政机关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知晓了相关内容,并非是对行政处理决定本身的送达。

基于以上区别,就本案而言,法院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认定被告程序违法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行政处理决定告知笔录不属于法律文书送达范畴,而该法律条款规定的是法律文书多种法定送达方式。

三、行政法律规定中关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法律条款集中在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涉及到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法律规定集中在传唤证、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听证笔录、涉及电子数据收集的文字说明、行政处理决定书等。

对于制作的上述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两名执法人员签字注明即可,法律没有赋予办案机关另外举证证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义务。

四、对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法律文书,法律未规定办案民警签字注明情形的,如何处理?

对于行政处理决定告知笔录、辨认笔录等,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法律没有赋予办案人员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权力,办案人员如何处理?

首先,对于当事人拒绝在行政处理决定告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上签字捺印的情形,执法人员仅仅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执法人员这个权力,办案机关需要另外举证证明当事人拒绝签字;

其次,从证据规则上讲,基于办案人员有法定职责必须将相关事项依法告知被处罚人,如果办案人员已经告知了被处罚人,但被处罚人拒绝签字捺印,则办案人员有义务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仅仅在笔录上注明被处罚人拒绝签字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证据证明被处罚人拒绝签字,比如告知过程的执法视频、见证人签字证明等。

在当今科技发达的时代,在要求执法公开的社会,执法人员采取录制执法过程方式固定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证据是非常容易的,也是容易保存的。就本案而言,法院要求被告另行举证原告拒绝在行政处理告知笔录上签字的证据是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的,只不过引用法律依据不合适。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案件,对于法律没有赋予执法人员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形,办案机关主张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办案机关有义务举证当事人拒绝签字,否则,办案机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