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信托“基本法”迎新篇

发布时间:2025-09-15 01:15  浏览量:2

信托业迎重磅新规。9月14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整体来看,《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监管机制进行了全面更新,核心调整体现在业务结构重定,通道业务受限、非标投资收缩、主业边界重新划分,以及资本要求和公司治理标准大幅提升等。这一切都将深刻推动信托行业重回本源和风险可控的发展轨道。

聚焦主责主业

时隔18年,信托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迎来首次修订。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

金融监管总局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具体来看,《办法》首先调整了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其中,将原《办法》中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可以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增加“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结合实际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办法》还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比如开展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上述调整一方面是为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的“新三分类”,事实上最初由2023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所明确,旨在解决信托分类维度多元交叉、业务边界不清和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

另一方面,凸显“聚焦主责主业”的导向。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办法》首提“立足受托人定位”,彻底摒弃以往的通道套利和类表外融资业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第一,有助于信托公司回归本源,即基于委托人利益履行专业受托责任,强化风险隔离和资产安全,提升社会信任度;第二,推动业务模式从财务杠杆型向“受托管理型”转型,锻炼和凸显差异化的价值创造能力,打破同质化竞争;第三,促进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财富管理、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等高质量发展新赛道上实现创新和突破,增强行业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聚焦主业还有利于公司降杠杆、化解隐性风险,提升抗风险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风险前置管理

除对业务的集中梳理,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中对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升。

例如,“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信托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行为管理,做好主要股东定期评估工作”“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组织推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信托公司应当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审计范围覆盖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等。

在曾刚看来,目前信托业的风险点主要高度集中在房地产融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部分投向高风险非标资产等领域,部分公司存在流动性紧张、项目逾期、合规风控体系薄弱等问题。《办法》通过提高注册资本门槛、强化资本约束、完善风控机制、严格信息披露和穿透监管等,对于堵塞风险管理漏洞、遏制大额违规和通道业务有现实针对性。

信托机构因内控疏漏而领到的监管大额罚单并不在少数。2025年3月,华澳信托因资产分类不准确,未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非洁净转让表内不良资产,违规刚性兑付,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等,被处400万元罚款,时任公司董事长、总审计师等一并遭罚。6月,国元信托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遭罚款85万元。

曾刚指出,《办法》的落地将提升信托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强化董事会、管理层风险责任,实现风险前置管理,有效防止单一公司风险向系统性风险扩散。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和明确市场退出机制也为疑难风险处置提供政策支持。预期行业普遍风险水平会下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有望得到扭转。

谈及上述新规的影响,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进一步表示,短期内行业转型尚未明晰的部分信托公司可能经历业务结构调整的阵痛,特别是部分中小信托公司继续面临增资压力,长期则有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存量业务有序整改

整体来看,《办法》从顶层设计出发,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监管机制进行了全面更新,更加强调受托人本质、风险隔离和市场化退出机制。此外,还与新时期金融强监管、资本约束和信息披露等一系列政策高度对接。

在曾刚看来,信托行业格局将加速出清和分化,传统依赖“通道+高杠杆”模式的公司面临较大调整和压力,专注合规与本源创新的公司则将在新规红利下凸显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存量信托业务,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信托公司应对照《办法》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锁定待整改业务规模,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降。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各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目前信托业内各机构对于《办法》各项细则的对齐程度各不相同。以注册资本为例,中融信托、五矿信托、平安信托等均在百亿元上方,长城新盛信托注册资本则为3亿元,行业分化明显。建元信托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相较于尾部机构也整体更优。

此外,部分机构已响应2025年3月落地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中关于设立首席合规官的要求,率先进行相应动作。例如在7月,上海金融监管局已核准林恩焕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合规官的任职资格。

“经过我司初步梳理,存量业务方面不存在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地方。首席合规官的设立正在推进中,会在《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约定的过渡期内(2026年3月之前)完成。”某头部信托公司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

曾刚建议,信托公司要制定科学的整改路线图和时间表,对存量业务实行“分类、分批、有序”整改。一方面,应全面梳理存量通道类、非标投资类等不合规或高风险项目,制定清退或转型方案,必要时与监管、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方多方协商叠加管理。另一方面,要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妥善保全受益人权益,设立整改专项小组,实时跟进整改进度,避免流于形式。对于实在难以短期退出的业务,可积极寻求监管指导,合理延展存续周期,防止出现“甩卖”或次生风险。公司还需在存量业务调整的同时,加快人才能力和技术体系建设,提前布局受托管理创新业务,为新政落地后业务转型打好“基础盘”。总之,整改需兼顾合规、安全与可持续性,确保平稳过渡和市场稳定。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董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