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偷偷抵押夫妻共同房产,银行能否合法取得抵押权?
发布时间:2025-09-15 08:42 浏览量:1
文|何洁雯
婚姻关系存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抵押,并非必然有效,也并非必然无效。
01擅自抵押行为的法律定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当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且配偶事后未予以追认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无权处分。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所有一方擅自抵押的行为都无效呢?并非如此。
02擅自抵押的效力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
而《民法典》第311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即便抵押人无权处分,只要债权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能取得抵押权。
03善意取得的三个核心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对于抵押权而言,虽然不同于所有权转让,但善意取得抵押权参照适用上述规则。
04银行的审慎审查义务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申请人婚姻状况、抵押房屋的权属情况负有审慎审查义务,这种审查不能仅限于表面文件。
若银行仅让借款人签署了《单身声明》等形式文件,轻信借款人承诺,未就婚姻状况这一重大事项进行核实,则会被认定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
为履行审慎审查义务,银行还应当审查家庭户口信息、征信资料等文件,查阅家庭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就能获悉借款人已婚的事实。
05专业建议
1.对于债权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
完善审查程序:不能仅凭产权证记载内容和借款人个人声明就认定权利归属,而应结合户口信息、征信报告等材料综合审查。面签制度:坚持面签制度,确保与借款人本人当面签订合同,核实身份信息。实地走访:对于大额贷款,建议实地走访抵押房产,了解实际居住情况。2.对于夫妻一方:
关注家庭重大财产变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要保持知情权和参与度。保管重要证件:妥善保管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防止一方擅自处分财产。及时维权:发现财产被擅自抵押后,及时主张权利,请求法院确认抵押行为无效。结语
婚姻财产关乎每个家庭的稳定,而法律始终在善意保护与风险防范之间寻求平衡。作为房产的共有人,多一份警惕,就多一份保障;作为债权人,多一份审查,就少一份风险。
希望本文能为您敲响警钟——无论是守护家庭财产,还是参与经济交易,了解规则、尊重规则、善用规则,才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有帮助,欢迎点赞、收藏和转发,让更多人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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