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主动参与“售假”?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5-09-16 16:00  浏览量:1

数字经济浪潮下,

网络购物成为主流。

然而,竟有电商平台为谋“生财之道”,

为售假商户提供平台,

并从中非法获利。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某鱼”APP电商平台售假案

案情回顾

2019年,小某鱼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名为“小某鱼”的APP电商平台。苟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平台的经营管理;陈某等4人分别担任副总经理、运营部主管、招商部主管、商家管理部主管等职务,各自负责平台开发维护、商品审核定价、招揽供应商户、处理客服投诉等具体工作。

苟某等人本希望公司正常经营、销售正品的商品,但因正品成本较高、利润较低,公司便走上了销售假货的道路。苟某等人通过发布招商广告寻找制假售假的供应商,招揽商户入驻“小某鱼”平台,并参与假货定价、上线、推广、销售的全过程。

在任职期间,苟某等5人以小某鱼公司名义招揽商户在平台经营电商店铺,销售假冒GUCCI、Louis Vuitton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经司法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高达1080余万元。

2023年6月,上述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单位小某鱼公司,苟某等5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苟某、陈某供述小某鱼公司存在知假售假的问题,其余3名被告人供述知晓小某鱼公司销售的知名品牌商品为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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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某鱼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80余万元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被告人苟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等4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合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最终判决小某鱼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决苟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此外,在“小某鱼”APP上经营的售假店铺已另案审理。

法官说法

张敏婕

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电商平台作为连接供需的重要纽带,本应是规范经营的践行者与守护者,然而,个别电商平台却背离责任,主动参与售假,成为假货流通的“帮凶”甚至“主导者”。这些平台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与渠道资源直接参与假货销售链条,使得售假活动更具隐蔽性、规模性。

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电商市场秩序,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毁灭性打击,也让无数消费者在信任的平台上遭遇欺诈,其危害性较普通售假行为更为深远。

一、正规电商平台与涉刑电商平台的区别

在电商平台售假类案件中,正规电商平台和涉刑电商平台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般而言,正规电商平台的定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大多主动建立打假系统,注重风险防控,积极响应监管,配合投诉处理。即便存在个别商户售假的行为,但平台的合规框架和主动治理态度为其构建起责任边界。

而涉刑电商平台突破了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他们主动招揽售假商户,对授权材料不核实其真伪;在商户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的情况下,以提成方式上调价格并对外推广销售,从中获利;即便多次接到客户投诉,仍然放任商户继续对外销售假冒商品。

本案中,小某鱼公司参与假货的上线、推广、销售全过程。对于平台供应商资质的确认标准,竟是对其提供的假名牌样品能否看出“一眼假”。明知供应商提供造假的品牌授权书,仍予以审核通过。打着“电商品牌折扣特卖”的旗号,以远低于市场正品的价格对外销售。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因在小某鱼平台上购买到假货而投诉到平台,且互联网上大量出现平台售卖假货的风评,但小某鱼公司仍然继续对外销售假冒商品,并在员工担忧售假是否涉刑时表示:“电商平台是中间商,不会出事!”

二、平台售假的危害与综合治理

(一)平台售假的特征

当电商平台从普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成网络售假的“主动参与者”,会使得网络售假行为呈现出三方面主要特征:

技术隐蔽性。网络店铺可以通过多账号注册、更换店铺名称、虚假IP地址、关键词屏蔽、伪造物流信息等手段规避监管。

跨地域扩散性。依托信息网络,突破地域限制,令售假范围辐射全国甚至全球。

产业链协同化。网络销售平台招揽供应商户、制定上架规则、引流招徕客户、培训售后话术,形成完整售假链条的产业链协同。

(二)平台售假协同治理

针对网络售假呈现出的这些新特点,司法机关可与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同合作,以积极调整策略,采取“全链条打击、溯源化治理”举措深化治理。

一是加强平台治理,电商平台通过构建规范的运营体系及审核机制,确保平台商家开展的经营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保障平台在合法轨道上稳健运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信任。

二是聚焦平台源头治理,将网络平台作为治理核心,借助平台数据,深度挖掘犯罪线索,精准锁定售假店铺。

三是建立证据固定与共享机制,如针对电子数据易篡改、易灭失的特性,公安、市场监管、网信办等多部门,可以协同建立电子证据快速固定和共享机制,以此提升证据采集和固定的效率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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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