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已经认罪认罚了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发布时间:2025-09-14 22:07  浏览量:1

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超过90%的犯罪嫌疑人会选择认罪认罚。一个随之而来的现实问题,频繁地困扰着当事人和律师:“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还能在法庭上为他做无罪辩护吗?”

有人认为,当事人既已认罪,律师再做无罪辩护是自相矛盾,会激怒公诉人、得罪法官,甚至导致当事人丧失从宽机会。也有人认为,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理应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

一、 问题的根源:认罪认罚与律师辩护权的潜在冲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如程序抗辩权),以换取司法机关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其核心在于当事人的“自愿性”和“明知性”。

而《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赋予了律师独立的辩护权。

当律师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案件存在无罪可能时,这种独立性就与当事人“认罪”的表态形成了表面上的冲突。

二、 实践乱象:各地司法机关态度迥异

长期以来,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全国各地做法不一,形成了“同案不同处理”的尴尬局面:

1、“否定派”——律师无罪辩护,当事人从宽泡汤

· 目前否认态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意味着,一旦律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可能会直接撤回具结书,当事人将无法享受量刑优惠。

· 也有部分司法机关态度稍缓和,但其也指出此种情况“检察院可以不主动开展量刑协商”。

· 这种模式实质上将律师的辩护行为与当事人的认罪态度进行了“捆绑”,给律师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迫使一些律师为了保住当事人的“从宽利益”而放弃做无罪辩护。

2、“肯定派”——律师独立辩护,不影响当事人认罪

· 明确持支持态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 这种模式区分了当事人的态度和律师的职责,更符合法律原理,保障了辩护权的独立行使。

3、“模糊派”——未有明文规定,实践中随机应变

· 多数地区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主要依赖法官和检察官的个人理解,不确定性很强。

三、 相关判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收录的(入库编号2023-11-1-340-010)案例,其裁判要旨明确指出: “辩护制度是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制度,辩护人提出罪轻、无罪或者量刑意见系其职责所在。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辩护人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不能当然视为被告人拒不认罪,亦即辩护人的独立意见并不当然推翻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

在该案中,公诉机关因辩护人当庭指出取证程序违法这一关键瑕疵,便试图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加重量刑建议。法院坚决否定了这一做法,认为辩护人依据法律和规范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是其职责所在,不应因此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后果。

这一案例清晰地传递出司法机关的立场:

1. 律师独立辩护权是原则:律师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的专业意见,无论是否为无罪辩护,都是其法定职责的体现,不应受到不当干涉。

2. 当事人认罪态度是核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察的是被告人本人的主观意愿和悔罪态度,而非其辩护人的观点。不能因为律师依法履职,就惩罚“食言”的被告人。

3. 程序正义必须保障:允许律师提出程序瑕疵或证据问题,有助于督促侦查机关规范办案,从根本上防范冤错案件,这与认罪认罚制度提高效率的初衷并不矛盾。

四、 给当事人和律师的实务建议

法院入库案例的观点为律师执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在实践中仍需讲究策略:

1. 对当事人而言:

· 应充分理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等于“封了律师的嘴”。你可以基于自身利益选择认罪认罚,同时也有权获得律师提供的全方位、最专业的法律辩护。

· 在与律师沟通时,应坦诚交流,理解律师可能采取的无罪辩护策略及其潜在利弊,建立充分的信任。

2. 对律师而言:

· 敢于辩护:应摒弃“做无罪辩护会害了当事人”的陈旧观念,依法大胆地提出所有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尤其是涉及证据合法性、事实认定等关键问题。

· 善于沟通:

· 庭前沟通:在决定做无罪辩护前,可与检察官、法官进行有效沟通,说明辩护理由并非否定当事人的认罪态度,而是基于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的独立专业判断,争取理解。

· 庭上说明:在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时,可向法庭明确说明:“本辩护意见是基于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提出,不影响我的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和希望获得从宽处理的意愿。”

· 精准辩护:策略上,可以侧重于证据不足之辩、法律适用之辩(此罪与彼罪)或程序违法之辩,而非直接挑战当事人已承认的基础事实,从而在维护当事人认罪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五、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最终捍卫了律师独立辩护这一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它明确告诉我们,认罪认罚制度与律师的无罪辩护并非水火不容。一个健康的司法体系,既要鼓励真诚悔罪的被告人通过合作提升效率,也要保障律师毫无顾虑地行使辩护权来守护正义底线。

对于律师而言,这意味着更大的执业空间和更重的责任;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更全面的权利保障。在认罪认罚的大背景下,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依然是防止冤错、保障公正最重要的安全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