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是否应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5-09-18 18:20 浏览量:1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法定代表人为甲,公司董事分别为:甲、乙、丙。
2015年6月18日,因一笔银行贷款到期,A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被法院判决向债权人支付本息合计1000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A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后,债权人将该项已有生效判决的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2016年A公司因未向工商部门提交年检报告,被吊销营业执照。2017年8月,因A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已无法进行清算,B公司债权无法受偿,B公司将A公司董事甲、乙、丙起诉至法院,以其作为A公司董事怠于履行义务为由,就A公司未清偿的1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本案例改编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503号
【案例焦点】
1、公司退出市场进行清算的形式有哪些?
2、董事甲、乙、丙三人是否应对A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1、作为公司合规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清算有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三种形式。
自行清算:当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等情形时,由公司决策机关申请,在十五日内自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强制清算:当公司出现了解散事由应当进行清算,而公司却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是成立了清算组不进行清算时,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可申请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破产清算:当债务到期后企业不能清偿,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当公司解散事由出现需进行清算时,董事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日常对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有良善管理的义务,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负有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本案中,A公司于2016年因未向工商部门提交年检报告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董事甲、乙、丙三人本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但却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资料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此,董事甲、乙、丙三人应对A公司未清偿的1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规建议】
1、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加强对公司资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定期检查,可采取纸质与电子相结合的备份方式,确保去向可追溯、状态可核查,避免因管理混乱导致灭失。
2、定期梳理公司是否存在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解散、营业期限届满等情形,出现相关情形履职过程中应做好书面函件、会议纪要等记录的留存,避免被认定为怠于履行职责。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声明:本文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仅代表个人意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不作为对案件结果的任何保证。
陈荣亮律师:取得会计、证券、基金、期货等多项金融证书,含大行从业经历及多年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投资交易经验,专注于公司股权及投资者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索赔诉讼。
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企业中心15栋2单元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