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宅基地上出资建房的房屋归属认定

发布时间:2025-09-21 15:00  浏览量:1

在他人宅基地上出资建房的房屋归属认定,需结合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出资行为法律关系双方合意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我国宅基地实行“集体所有、成员使用”的制度,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非成员”)原则上无法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出资建房的法律后果需分情况讨论。以下从法律依据核心争议点实务处理规则三方面展开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民法典》第362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身份权取得的用益物权,仅限本集体成员依法享有(非本集体成员可通过继承房屋间接取得,但不能单独取得)。

因此,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的核心矛盾在于:非本集体成员出资建房时,无法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本集体成员出资为他人(如同村亲属)建房时,可能因“房地一体”原则产生权属争议。

房屋归属需结合出资性质(赠与、借贷、代建)、双方合意(是否有书面协议)、建房目的(自住、投资)及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由出资人占有)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为典型情形:

非本集体成员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即使在他人宅基地上出资建房,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需区分出资性质:

出资为赠与:若出资人明确表示“无偿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建房”(如为父母、子女建房),则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赠与。房屋建成后,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本集体成员),出资人仅能主张“赠与已履行”,无法要求返还房屋或分割产权。出资为借贷:若出资人主张“建房款系借款”(需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则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宅基地使用权人需偿还借款,但房屋所有权仍归其所有(因出资属借贷性质,不产生物权变动)。出资为“代建”或“合作建房”:若双方约定“出资人代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分期支付建房款”(需书面协议),则属于委托代建关系。房屋建成后,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其需按约支付代建费用;若未履行付款义务,出资人可主张债权(如拍卖房屋优先受偿),但无法直接取得所有权。

本集体成员间出资建房,可能因“房地一体”原则产生权属争议,需结合以下情形判断:

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出资人本人:若出资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即使由他人出资),房屋所有权原则上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出资人),出资行为视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如父母出资为子女建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则另当别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其他本集体成员(如亲属、朋友):若出资人A(本集体成员)为宅基地使用权人B(同村村民)出资建房,需区分双方是否有“借名建房”或“产权共有”合意:有书面协议:若协议明确“房屋归A所有,B仅为名义使用权人”,则可能构成“借名登记”。但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仅限本集体成员),法院需审查借名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规避“一户一宅”政策)。若协议有效,A可依据协议主张所有权;若协议无效(如为规避政策),则按实际出资情况处理。无书面协议:需结合出资凭证、建房时的意思表示(如证人证言)、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如由A居住)等综合判断。若A能证明“出资系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可能认定A为实际所有权人,B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若B能证明“建房系为自己居住”,则房屋归B所有,A的出资可主张债权(如返还借款或按份共有)。

若宅基地使用权为家庭共有(如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共有人出资建房,房屋所有权仍归全体共有人共有。出资行为视为对家庭财产的贡献,不单独产生权属变更效力(除非共有人明确约定“出资对应产权份额”)。

非本集体成员无法通过出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其出资建房行为无法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所有权原则上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本集体成员)。

法院会结合以下证据综合判断:

书面协议(如代建合同、借名协议);出资凭证(转账记录、收条);房屋占有使用情况(由谁居住、管理);证人证言(证明建房时的合意)。

若出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非本集体成员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建房),则相关合同无效。此时:

出资人可要求返还购房款或建房款(扣除房屋增值部分的合理补偿);房屋因建在宅基地上无法返还,宅基地使用权人需按过错比例赔偿出资人损失(如双方均有过错,按比例分担)。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城镇居民张某出资为同村村民李某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双方未签协议。房屋建成后由李某居住。法院认定:张某非本集体成员,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归李某所有;张某的出资视为对李某的赠与(或无因管理),可主张李某返还相应建房款(需举证出资事实)。

案例2:村民王某与同村村民赵某签订《代建协议》,约定王某出资、赵某出地,房屋归王某所有。后赵某反悔,主张房屋归自己。法院认定:协议因违反“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的规定无效,但王某可主张赵某返还建房款及利息(按过错比例分担)。

结论

在他人宅基地上出资建房的房屋归属认定,核心在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专属性质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

非本集体成员出资的,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本集体成员),出资人可主张债权;本集体成员出资的,需结合协议、出资性质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可能构成借名登记或债权关系;所有情形均需以书面协议、出资凭证等证据为基础,无协议时由法院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裁量。

实践中,为避免纠纷,出资人应尽量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产权归属),并保留出资凭证;宅基地使用权人则应注意“借名建房”的法律风险(可能因违反政策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