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配偶享有与居住权人共同居住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5-09-21 15:05  浏览量:1

居住权人配偶是否享有与居住权人共同居住的权利,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立法目的、权利内容及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则综合分析。以下从法律依据核心规则实务认定三方面展开说明: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其核心目的是保障特定主体的基本居住需求,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生活保障功能。

关于居住权的行使范围,《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款未明确排除居住权人配偶的共同居住权,但需结合居住权的设立目的、合同约定及婚姻家庭关系综合判断。

若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为满足居住权人及其配偶的共同生活需要(如为家庭养老、抚养子女等),则配偶当然享有共同居住权。这符合居住权“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立法目的,具体表现为:

婚姻共同生活需求:夫妻关系是最基础的家庭关系,居住权人(如丈夫)设立居住权通常包含“与配偶共同居住”的隐含意思,配偶的共同居住是居住权行使的合理延伸;未成年人及弱势群体的保护:若居住权人为父母,其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需共同居住,否则居住权的设立目的(如“保障家庭生活”)将无法实现;司法实践支持:法院在类似纠纷中通常认为,配偶的共同居住权是居住权“生活居住需要”的必然延伸,除非居住权合同或遗嘱明确排除配偶居住。

若居住权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且明确约定“仅居住权人本人可居住,配偶不得共同居住”,则配偶的共同居住权需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合同有明确排除条款:若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权仅归A个人享有,其配偶不得居住”,则配偶无权主张共同居住(需尊重合同意思自治);合同未明确约定:若合同未排除配偶居住,结合居住权设立目的(如为家庭生活),法院通常推定配偶享有共同居住权。

若居住权设立目的是为保障居住权人及其配偶的共同生活(如“为夫妻共同养老”),则配偶的共同居住权无需额外约定,直接成立;若设立目的是为居住权人个人(如“为赡养年迈父母”),则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配偶是否属于“生活居住需要”的范围。

配偶的共同居住权不产生新的用益物权,而是基于婚姻关系对居住权人权利的行使。即使配偶未登记为居住权人,其共同居住行为仍受法律保护(除非有相反约定)。

配偶的共同居住权需以“合理使用”为限,不得超出居住权设立的范围(如不得擅自改造房屋、转租或用于经营活动),否则所有权人可主张停止侵害。

居住权人去世后:若居住权期限未届满(如“至配偶去世”),配偶仍可继续居住;若居住权期限届满,配偶无权继续居住;离婚情形:若夫妻离婚,配偶的共同居住权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除非居住权合同明确约定“离婚后仍可居住”);非婚同居关系:若配偶为非婚同居者,其共同居住权需以居住权合同或遗嘱明确约定为前提(因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

案例1:张某(丈夫)与李某(妻子)婚后约定,张某将其婚前房产的居住权设立给李某,合同未明确排除张某共同居住。后张某主张“居住权仅归李某个人”,要求李某搬离。法院认定:居住权设立目的是为保障夫妻共同生活,张某作为配偶有权共同居住,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2:王某(父亲)通过遗嘱为儿子小王设立居住权,注明“仅小王个人居住,其配偶不得入住”。小王婚后要求配偶共同居住,王某的继承人(其他子女)反对。法院认定:遗嘱明确排除配偶居住,小王配偶无权共同居住,需搬离。

结论若居住权设立目的是为保障居住权人及其配偶的共同生活(如家庭养老、抚养子女),且无相反约定,配偶当然享有共同居住权;若居住权合同或遗嘱明确排除配偶居住,或设立目的仅为居住权人个人,则配偶无权主张共同居住;配偶的共同居住权需以“合理使用”为限,不得损害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实践中,为避免纠纷,居住权人可在合同或遗嘱中明确约定配偶是否享有共同居住权;若未约定,法院将结合居住权设立目的及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倾向于保护配偶的基本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