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金九银十”购房优惠政策一览!赶紧收藏!

发布时间:2025-09-21 16:44  浏览量:1

(一)房六条

2025年8月,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规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房六条”中涉及政府购房补贴的阶段性政策,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将不再延续,其他县(市)和大丰区参照执行。

(二)公积金咨询热线:0515-12329

◆统一我市各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缴存人家庭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我市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可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阶段性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调整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夫妻婚前各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婚后不重复计入家庭贷款次数。◆简化正常缴存比例职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以月均缴存基数的60%为月还款额上限,计算确定最高可贷额度。◆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年龄上限,放宽借款期限年龄限制。借款申请人年龄上限调整至男性63周岁、女性58周岁,借款期限放宽至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放宽购房首付款票据认定标准,“房票”“拆迁补偿款项单据”“以旧换新结算凭证”等可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依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办理提取。◆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扩大至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此阶段性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对交易资金实施托管的二手房,职工支付首付款(最低比例为15%)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款。恢复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次贷。对能分清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人才购咨询热线:0515-66666515

◆提供人才购房补贴。对持有绿卡的人才,5年内在盐购买首套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顶尖人才按照购房总价的8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全职领军人才按购房总价的20%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全职的技术技能人才和青年人才享受定额购房补贴,全日制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特级技师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本科生(或技师职业资格)和大专生(含高级工班毕业生)标准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符合“汇盐行动”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购房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 40万元、20万元、15万元◆提高购房贷款额度。凡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顶尖人才、全职领军人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放宽至4倍;全职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和青年人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应提高,全日制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特级技师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本科生(或技师职业资格)分别放宽至4倍、2倍、1.5倍。符合“汇盐行动”条件的全日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放宽至4倍、3倍、2倍。

(四)金融政策

◆2025年8月20日,央行公布新一轮LPR:1年期LPR为3.0%,5年期以上LPR为3.5%。目前盐城主流银行执行的首付1.5成起,房贷利率是首套及二套都是3.1%(具体房贷利率以各银行实际执行为准);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分别为2.1%和2.6%,二套房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分别为2.525%和3.075%。

(五)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换新购”税收优惠。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先出售自有住房,后重新购买住房,才能享受该政策。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

◆契税减免。(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增值税减免。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

(六)房票政策

征收房票全市“一票通用”

◆全市房票“同城通兑”,异地使用房票的,奖励政策按照征收房票输出地政策实施。

◆房票奖励资金由征收房票输出地先行垫付。

◆各县(市)、大丰区征收房票到市区使用的,不得转让,不得购买二手房。

◆新实施征收项目的征收房票持有人购买二手房的,不予奖励。明确征收房票资金、奖金拨付流程

◆购房后,房票持有人凭征收房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征收实施主体接受申请后先行支付征收房票奖励金额的70%给征收房票持有人,剩余30%的奖励资金待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后,由征收房票持有人凭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最终结算,征收实施主体据实结算并拨付剩余奖励资金。

◆征收房票持有人在领取奖励资金后,未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即退房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拓展征收房票适用范围

◆房票使用范围扩大为本人、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房票时,享受相应征收房票奖励。

征收房票经公证可转让一次

◆征收房票不得抵押,可以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

◆征收房票持有人需转让征收房票的,应当携相关材料到征收项目所在地征收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并登记备案。征收房票转让后,受让人享受自房票开具之日起的房票奖励,转让后的房票逾期未使用的,不得申请兑付房票资金。

◆市区征收房票有效期限从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征收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房票自动失效,被征收人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按实结算征收补偿款,并依据征收房票失效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自开具之日起超过24个月不再计息)。

◆使用房票金额80%及以上的,给予房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

具体标准为:3个月内购房奖励15%;4至6个月内购房奖励12%;7至12个月内购房奖励10%;13至24个月内购房不予奖励,市内异地使用房票的,执行市区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