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门口安装探头,是否侵犯邻居权益?
发布时间:2025-09-23 17:46 浏览量:1
【案情】
欢乐颂小区的李某为保护自家人身、财产免受不法侵害,便在自家大门装了监控摄像头,摄像头对着大门外的公共走廊,并通过室内的电脑显示屏能观看摄像装置拍下的监控视频。同楼层邻居进出门、乘坐电梯等活动均能摄入显示屏中。同楼层的隔壁邻居王某认为李某安装的摄像装置拍摄到自家住宅门口的进出行为等日常活动,侵犯其隐私权,多次要求拆除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安装的摄像装置。李某则辩称安装摄像头是正当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且自己的摄像头拍摄的是公共区域,并不是王某的私人空间,并未侵犯王某一家的隐私。
【分歧】
关于安装摄像装置的行为是否侵犯邻居的隐私权,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未侵犯邻居的隐私权。该摄像装置的拍摄范围是公共走廊,仅能拍到邻居进出门和进电梯等在公共区域的活动,而非拍摄邻居的室内。走廊属于公共区域,人在公共区域的行为本来就是公开的,不存在隐私权被侵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犯了邻居的隐私权。隐私权并不以物理界限作为区分,人在公共场合也有不希望个人活动被公开的期待。而装摄像装置的行为则将个人活动完全置于别人可获知的状态,侵犯了个人隐私。另外,随时处于摄像头监控之下也给人造成心理上的不安宁感。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公民在住宅门口的活动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包括个人生活不受窥探、个人住宅不受非法监视等。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王某多次要求李某拆除摄像装置,禁止李某通过监控获知其个人活动信息,表明李某出入住宅这一私人信息是其不愿公开的,该人格权益应受到保护。另外,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如几点离开住宅、几点回到住宅、携带何人何物进出住宅、在门口打接电话的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对邻居的居住安宁造成了侵害后果。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播等行为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和保守权。李某用摄像头收集、存储下邻居进出住宅行为,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该摄像头具有摄像、存储、播放的功能,除保证主人自家安全外,还完整的存储了邻居日常进出的全部信息,李某不愿他人知悉他的这些生活信息,多次要求王某拆除,表现出对拍摄其私人生活行为的反感,造成一个正常人本能的心理不安,是本案的侵害后果。自由是有限度的,公民的自由必须建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对住宅采取安保措施的同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侵害了邻居的权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自家住宅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害了邻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