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达禾普法:邻居把房门朝向改成外开占用了过道能起诉吗?

发布时间:2025-09-24 11:00  浏览量:1

邻里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但是和谐并非是一味的隐忍,遭到邻居的侵犯,首先可以与其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下,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普法:

洪某和杨某是同楼层的业主,洪某从电梯口回家途中必须经过杨某家门口的过道。杨某在装修房屋时擅自把房门朝向改为外开的方式。经过测量,小区过道约132厘米,如果把一个大约95厘米的房门改为外开的话,公共过道就只剩37厘米,且杨某在开门时并不能预知过道中的情况。

洪某认为,杨某擅自改变房门朝向的行为并未取得其同意,杨某的行为不仅对公共资源造成占用,并且存在安全隐患。为此,洪某多次与杨某进行协商要求杨某对房门朝向恢复原状。但杨某认为,改变房门朝向并不一定会有安全隐患,并且自己已经在房门内侧安装了橱柜,如果将房门朝向改为内推其会有不小的损失,因此不愿意恢复房门朝向。双方在协商无果后洪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恢复原状。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入户门由目前的外开改为内开,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洪某与杨某两家距离较近、楼道较窄,杨某将入户门改为外开后,将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洪某在发现杨某擅改入户门朝向后随即提出反对意见,而杨某对此充耳不闻,其擅自改装入户门的妨害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也超过了洪某必要的容忍义务限度。因此,法院判决杨某恢复原状,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涉案楼层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二审人民法院在庭后表示,私权利的行使并不完全是自己的事,应以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经常可能碰到的相邻关系纠纷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主要针对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规定了诸多相邻关系,具体包括,相邻通行纠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即指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等等。

什么是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

容忍义务,是指在某一特定法律关系中,利害关系人本有权利对相对方的行为提出反对或者其他要求,但受制于法律、道德等多方约束,有义务不提出反对或者其他要求。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法律上常常要求人们容忍来自于他人的轻微损害或不要求承担轻微损害的法律后果。对轻微损害的容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也是为了对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当然,这种对利害关系人一方合法权益的轻微损害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如果相邻关系中一方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容忍义务的合理忍受范围,相邻关系中权利相对人一方便没有义务继续容忍,另一方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应当承担包括补偿义务在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