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25-05-24 15:32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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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有两个要件:一是双方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二是出借人交付了款项。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出借方仅持有借条,一般不能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还需要综合判断其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时,举证责任是由出借人承担的,若是举证不能,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在仅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如果借款金额较小,借条有“现金”字样或者有出借人相应金额的取款记录加以佐证,那么一般情况下认为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二、如果借款金额较大,如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出借人需要同时提交与借款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取现记录、出借人的经济能力证明等等证据予以佐证。这些证据综合起来才有可能完成全部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即使借条是借款人本人所签甚至借款人当庭承认借款,可能无法得到诉讼请求的支持,因为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成立,则并不排除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来进行逃废债的可能。

法律建议:在出借款项,尤其是出借大额款项时,建议除了签订并保管好借条之外,使用出借人本人账号转账方式(银行、微信、支付宝均可)向对方本人账号支付借款,同时在转账附言中注明款项的性质,如 “借款”、“借给某某某用于某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