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机器人征税!

发布时间:2025-09-26 23:32  浏览量:1

杜涛

1930年,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MaynardKeynes)在《我们孙辈的经济可能性》一文中作出预测:100年后,劳动生产率会提高8至10倍,每人每周只需要工作15个小时。

到那个时候,“经济问题”可能得到解决,人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将是如何消磨时间。

如今,随着AI(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和机器人产业化曙光初现,凯恩斯所预测的“人从工作中解脱”似乎有了实现的可能。但与此相对,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税收专家更担忧“机器人替代人力”引发的就业问题,而解决的思路之一就是向机器人“征税”。

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英顺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从长远来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将催生新职业、改变工作内容,但从短期内来看,就业市场大概率会受到负面冲击。与以往不同,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替代人类的判断与决策过程,或使办公、行政乃至专业领域的岗位面临风险。因此,政府在社会福利政策与税收政策方面也需作出相应调整。

2025年,金英顺在8月份召开的中韩税法国际研讨会上,以《AI机器人税:税收哲学的核心争论和政策推演》为题发表演讲,认为AI机器人的广泛应用可能导致大量失业,政府需要通过“机器人税”为维持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及失业者的再就业提供积极的财政支援。她提出,“机器人劳动者”应当被纳入现行税收体系,“AI机器人税的引入需要国际统一的定义及国际合作,针对机器人技术开发的税收激励措施也可能导致有害的税收竞争。”

韩国是全世界机器人密度最高的国家。国际机器人联合会发布的《2024年世界机器人报告》显示,2023年每万名员工中配有1012台机器人。2023年,韩国每万名员工中配有1012台工业机器人,其机器人密度远高于世界其他地区。作为对比,根据这份报告,2023年全球平均机器人密度再创新高,达到每万名员工配有162台机器人,是七年前的两倍多。

金英顺说,机器人产业是高度资本密集型产业,其带来的资本回报率远高于雇佣人力,因此资本将向资本拥有者进一步集中。

长期从事税务实践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是人类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正如一位人工智能先驱所说,“如果机器学不会善良,那么发展人工智能带来的就是灾难”。从税法的平衡角度,再分配本身就是人类社会的善良和对所有人最真实的保障。

对这些税收专家的建议,机器人行业从业者认为,考虑这个问题为时尚早。

一位机器人板块的上市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当前机器人产业还需要扶持发展,而且机器人是人工智能的重要载体,目前讨论征收“机器人税”为时尚早。他认为,当前应该像扶持新能源产业一样扶持机器人产业。

但在研究者看来,讨论这个问题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征税本身,还包括建立一种更关键的意识:需要以一种更普惠和公平的方式推动这轮技术革命。

是否应该征税?

叶永青认为,从公共经济再分配的角度来看,对使用机器人的企业开征“机器人税”,以此平衡经济发展对社会稳定的冲击,似乎确实是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案。在这个意义上,税收本身的目的就是通过再分配,纠正经济自然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不平衡性;而机器人的出现,实际上会重新打破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议价平衡,也就是机器人虽能大幅提高生产效率,但在缺乏二次调节的情况下,这种效率的提升带来的分配成果完全向资本倾斜,劳动者本质上会在分配中出局。这一点在平台经济的收入分配中已体现得十分明显:在资本(包括数据、技术)和劳动之间,分配是完全倾向于前者的。

金英顺判断,曾经有人用“汽车代替马车”的历史趋势,说明技术进步本身会创造新的工作机会。但此轮以机器人和人工智能为核心的经济变革,与工业革命有着本质的区别:工业革命的核心是解决机械的问题。因此,人类作为唯一的“智脑”具有不可替代性,所有机械都只是辅助工具,一切发展仍围绕人的劳动展开;而人工智能加持下的机器,已展现出完全摆脱“人”的特征,加上长期经济发展推高人力成本,与之相对的机器成本却在快速下降,未来社会生产中,“机器替代人类”的效应可能性会大大增强。

她说,若AI机器人大量替代人类工作岗位,引发大规模失业,政府为保障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需求及再就业准备,将需要投入大量财政资金。正是基于这一现实需求,以“机器人税”作为新税源的讨论才逐步展开。

虽然目前尚无国家正式立法征收“机器人税”。但在现实层面,向机器人征税这一看似带有科幻色彩的理念,已进入部分经济体管理者的议事日程。

2017年,欧盟就曾否决过“机器人税”。据路透社报道,欧洲议会议员呼吁在欧盟范围内立法,为机器人的开发和部署制定道德框架,但同时否决了一项关于征收“机器人税”的提议。

2017年2月,微软公司创始人比尔·盖茨曾表示,政府应对代替人类工作岗位的机器人征税,提出“如果人类在工厂中创造5万美元的产值,赚到的钱要缴税;如果机器人来做同样的事情,我们应该以类似税率对机器人征税”。

美国个别州政府已有立法提案。例如:2017年8月,旧金山一位市议员提议设立“未来就业基金”(JFF),并提出征收“机器人税”的立法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对引进自动化设备取代人工岗位的公司征税。所征得的税收将用于支持劳动者的转岗、职业培训,并可作为基本收入制度的财政来源。

不过,这一议题面临的主要质疑,即可能对机器人这一新兴产业的普及形成制约。如何在征收“机器人税”的同时,不影响企业和产业的发展?

叶永青说,税收的平衡作用不仅取决于征收,还取决于如何重新投入资源的平衡,而经济的平衡更是一个复杂的因素。征税也会导致对经济发展本身的限制,“机器人税”会降低机器人普及的速度。即使要开征“机器人税”,也要等到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背景下,公平和效率之间本来就是矛盾的,需要一个更精细的平衡。

如何征税?

和其他税收问题一样,对机器人征税也需考虑两个问题:向谁征税?如何征税?

对“机器人征税”的实现形式有多种,比如部分地区通过减少机器人行业的税收优惠,或直接提高该行业的税率,这些举措都可被视为一种“征税”。

2017年,韩国失业率创下17年来新高,韩国政府认为这一现象很可能与机器人使用量过高有关,于是决定降低自动化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削弱企业投资机器人的意愿,转而鼓励企业雇佣更多人类劳动力。尽管韩国政府没有直接开征“机器人税”,但该政策同样针对工业自动化问题,本质上相当于变相增加了企业使用机器人的成本。

叶永青说,征税对象可以是机器人的生产者,也可以是使用者;税目既可以是类似所得性质的利润税,比如超额利润税,或是流转和使用中的交易税、财产税等;征收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也可以持续进行;最后,征税的收入可以作为一般税收收入,也可以作为特定的财政收入用于定向用途,比如对自动驾驶的税收,用于司机的再就业和培训。“在讨论这些问题时,从平衡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必须考虑税收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因此税率不应过高。若要对相关所得征税,应采用针对超额利润的征税方式,核心目的是在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适度缓解‘机器替代人力’对社会造成的冲击。举个例子,未来可对机器人工厂超过20%的利润部分,额外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这笔税款定向用于补充失业保险资金、提升失业保险支付能力等。”叶永青说。

金英顺表示,目前已提出的“机器人税”或“自动化税”方案,形式不少于11种,具体包括:企业用机器人替代人工并裁员时,征收类似“失业保险费”的“自动化税”;为机器人劳工核算“虚拟工资”,并参照劳动所得税标准征税;使用机器人劳工的企业,其特定经营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将机器人执行的经济活动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机器人带来的外部经济影响程度,征收相应的庇古税;为人类劳动者提供与机器人所享税收优惠对等的抵销性税收优惠;对几乎不雇佣人类员工的企业征收“自雇税”;将机器人视作资本性资产,对其实施“负折旧”政策;对机器人征收自动化附加费,并将资金纳入主权财富基金进行积累与投资;参照碳排放权机制,对机器人使用实行“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并收取相关费用;上调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法理论的争议

叶永青说,在法学课本中,税收被定义为一种国家的强制征收行为。西方税收理论体系中,有观点认为税收本质是“公共服务的对价”,因为政府需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必然会产生相应成本,这一理论强调税收的“对价属性”,进而自然引导人们从“公共服务水平”出发,判断税收高低的合理性,同时也衍生出“量入为出”与“量出为入”两种财税平衡思路。

而对机器人征税的设想,无疑将对现有税收理论带来一定冲击。

金英顺认为,现行税收体系原则上是针对人类劳动者设计的,并不适用于“机器人劳动者”。由此引发的担忧是:未来不仅个人所得税税基将萎缩,社会保险缴费收入也可能大幅减少——要知道,劳动所得税本就是税收体系的核心。在大多数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约50%的财政收入来自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费。

尽管把机器人当成纳税人、征收“机器人税”与传统税收理论不符,但与机器人相关的税收问题已现实地摆在面前。在当前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未来机器人将渗透到人类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各类功能各异、用途不同的机器人层出不穷,其涉及的税收问题也将更为复杂。

“机器人税”的提出,源于这样一种思考:如果机器人取代人类劳动力,导致以劳动为基础的税收减少,就应当对机器人本身征税。基于此,将“机器人税”视为“惩罚性税收”“罪恶税”(sintax)或者“庇古税”。

金英顺称,机器人普及带来的负面效应,主要体现在“就业岗位流失”和“经济不平等加剧”上,其本质与污染、烟草、酒精、含糖饮料等产生的负外部性类似,都是需要通过税收手段抑制的行为。因此,这类“技术罪恶税”有望抑制企业用机器人替代人力的趋势。但从立法逻辑来看,这属于一种基于恐惧的立法(fear-basedlawmaking)——即夸大机器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不确定性与负面影响,并基于社会公众的恐惧心理进行立法。

另一种争议来自机器人的法律人格。金英顺称,即便是AI机器人,在法律上也只能被视为人类的代理人,其创造的收益最终仍归属于使用机器人的人类主体,因此赋予机器人法律人格并无实际利益。此外,机器人不具备行为能力,因此无法认定其法律人格。

金英顺进一步解释,只有当“赋予机器人作为纳税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实际利益,就像“认定机器人具备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实际利益那样,才有可能赋予机器人法人地位。

现实中,新西兰赋予了旺加努伊河与塔拉纳基山法律人格,厄瓜多尔宪法也明确承认“自然权利”;而欧洲议会早在2017年,就曾提议为机器人引入“电子人格”这一新法律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