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税”:重新协商社会契约的现代工具

发布时间:2025-09-26 23:32  浏览量:1

杜涛

或许有一天,大部分的工作岗位会被人工智能机器人取代,届时税收与社保收入该从何而来?

近十年来,众多专家学者与企业界人士已注意到机器人替代人工的趋势,特别是在近些年机器人使用率大幅提升,一个关键问题越发凸显:当机器人替代人力后,能否像对个人征税那样对其征税,又或是否有选择其他方式补充税源?

9月22日,经济观察报就征收“机器人税”征收的相关问题,专访了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英顺。金英顺的主要研究方向包括税务诉讼、国际税务以及遗产税。

金英顺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目前尚无任何国家或地区以任何形式实施过“机器人税”。但也有一些地方提出过类似建议。2017年,欧洲议会曾讨论过“赋予机器人法律人格”和“对机器人征税”的可能性;旧金山也曾提议设立地方性的“机器人税”,用于资助劳动者相关项目,不过这些提议均未真正落地。

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在不断提出各类“机器人税”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提议的目标相似——即实现公平与社会保障,但采用的方式差异很大,涵盖从直接征税到减少相关激励措施等多种形式。

金英顺表示,当自动化技术推动价值从劳动者向资本所有者转移时,社会将损失一部分所得税基数和社保缴费收入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机器人税”就像是重新协商社会契约的现代工具。它能让我们能更公平地分享自动化带来的收益,用于资助技能劳动者再培训计划、维护社会安全体系。换句话说,征收“机器人税”并非要惩罚企业的创新行为,而是要确保技术进步与社会稳定、社会包容同步推进。

|对话|

经济观察报:从国际税收研究的视角来看,你认为“机器人税”的征收对象应如何界定?是针对物理机器人本身、其软件系统,还是基于它取代人类劳动力后所提升的“超额生产率”征税?

金英顺:我认为最务实的做法,是关注技术实际产生的效用,而非其外在形态。当机器、软件或自动化系统接管了原本由人力完成的工作时,将其纳入征税讨论范畴是合理的。这种界定方式不仅能涵盖实体机器人,还包括人工智能算法和云端自动化系统。

从理论上看,对“超额生产力”征税看似公平,但实际操作中,很难找到统一、精准的衡量标准。简单来说,我们应从能明确识别的对象入手,比如那些内嵌人工智能,且显著替代人力的机器人(特别是制造和服务类机器人)。

经济观察报:当企业借助自动化获得巨额利润时,其对社会的责任是否应超越“创造就业”?你认为“机器人税”是否在重新构建21世纪的社会契约,也就是寻找资本、技术与社会福利之间的新平衡点?

金英顺:确实如此。当自动化推动价值从劳动者向资本所有者转移时,社会将损失一部分所得税基数和社保缴费收入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机器人税”就像是重新协商社会契约的现代工具,它让我们能更公平地分享自动化带来的收益,用于资助技能再培训计划和维护社会安全。

换句话说,这不是要惩罚企业的创新行为,而是为了确保技术进步与社会稳定、社会包容同步推进,让技术创新真正引领社会走向更美好的未来。

经济观察报:随着AI(人工智能)机器人逐渐具备自主决策能力,未来是否有可能赋予其某种法律主体地位?若真如此,机器人是否应像公司一样承担纳税义务?这会带来哪些伦理与治理挑战?

金英顺:这是一个有趣的想法,许多法律学者对此进行了讨论,但在我看来,目前这种讨论还为时过早。本质上,责任和税收应当由掌握技术并从中获利的人和公司承担。对于是否应当赋予机器人法律人格,首先应当在民法框架下作出认定。纵观人类历史,赋予法律人格性一直是政策判断的问题。例如,新西兰等国家在近年来赋予了山川河流法律人格。因此,从长期来看,如果存在政策需要,机器人也可能会被赋予法律人格。

经济观察报:目前全球范围内,有哪些国家或地区已正式提出或试点“机器人税”政策?这些政策在立法初衷和征税方式上有何异同?

金英顺:目前还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以任何形式实施过“机器人税”。但已有部分地方提出过类似建议。2017年,欧洲议会曾讨论过“赋予机器人法律人格”及“对机器人征税”的可能性;旧金山也曾提议设立地方性“机器人税”,用于资助劳动者相关项目,不过这些提议从未真正落地。

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在不断提出各类“机器人税”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提议的目标相似,即实现社会公平与保障社会福利,但所采用的方式差异很大,涵盖从直接征税到减少相关激励措施等内容。

经济观察报:2017年8月,韩国政府通过修订税法,将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税收优惠从最高7%降至2%,当时韩国出台这一决定的考量是什么?实施效果如何?对其他国家有哪些借鉴意义?

金英顺:2017年,韩国降低了对自动化设备投资的税收抵免比例,一些媒体将其称为“全球首个机器人税”,但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根据《税收特例限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韩国长期以来一直通过不同的税收抵免比例推动自动化发展,不同规模的企业抵免比例有所不同。2017年的改革仅针对大中型企业——降低了它们的抵免比例,小型企业的比例保持不变,政策初衷是“放缓过快的自动化进程”。

需要明确的是,这一措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机器人税”,因为它只是减少了过度的税收优惠,并未将节省的财政资源用于支持被替代的劳动者。后来,韩国恢复了中型企业的自动化设备税收抵免比例;2021年又推出一项新方案,将中小企业的相关抵免比例提高至最高12%,(包括机器人设备投资)。同时,韩国还为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提供了大量研发税收抵免。总体而言,韩国的做法更强调鼓励私人投资和机器人应用,而不是对自动化进行征税。

经济观察报:支持对机器人征税的一个核心论点是,自动化可能导致大规模失业,进而削弱所得税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收入基础。你认为“机器人税”在理论上主要是为了弥补国家税收流失、抑制自动化过快发展,还是为全民基本收入等新社会政策筹资?

金英顺:我认为征收“机器人税”有三重目的:第一,当自动化导致个人工资下降时,“机器人税”有助于弥补这部分税收流失;第二,如果自动化发展过快,引发社会动荡,“机器人税”可以起到温和的“刹车”作用;第三,它可作为专项资金来源,为劳动者再培训项目,甚至为全民基本收入试点项目提供支持。

简单来说,其目标并不是限制技术创新,而是通过这部分税收帮助人们适应技术变革,并建设一个更加公平的未来。

经济观察报:如果一个国家单方面开征“机器人税”,可能会担心企业竞争力下降,导致资本和技术向税率更低的国家外流。你认为在缺乏全球共识的情况下,有效的“机器人税”是否必须通过类似“全球最低企业税”的国际协调来实现?

金英顺: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担忧。当前各国支持技术创新,普遍推出了各种税收激励政策。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只有一个国家采取“机器人税”政策,企业可能会将生产或自动化中心转移到海外。因此,即使一开始只是“软性指导”,国际协调也会非常有帮助。我们不需要各国制定完全相同的法律,但确实需要共同的规则来防止陷入“恶性竞争”。

经济观察报:除了直接对机器人征税,国际上是否还在探讨其他政策选项?具体有哪些方向?

金英顺:替代方案其实有很多。一些选项包括:取消过度优惠的资本折旧政策、通过工资补贴或税收抵免来鼓励雇佣、建立由雇主出资的培训基金。还有一些想法涉及“自动化红利”,或者将社会缴费从工资转向消费税或资本税。换句话说,直接征收“机器人税”只是众多政策中的一种,它既可以与这些措施协同使用,也可在其他政策能更顺畅实现目标时,成为补充方案。

经济观察报:自动化、智能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截然不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征税可能会延缓其融入全球产业链的进程。我们是否需要构建一个差异化的全球框架?例如允许发展中国家暂缓征税以吸引投资,由发达国家率先试点?

金英顺:当然可以。发展中国家仍然高度依赖制造业发展和外国投资推动经济增长,若过早征收自动化税可能会降低自身对外资的吸引力,进而减缓融入全球产业链的速度。因此,分阶段实施可能是最合适的方案之一——给发展中国家更多时间,或者在税收适用之前设定更高的门槛。发达国家则可以率先试行该制度,因为它们有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换句话说,公平也意味着要认识到不同经济体的起点不同。

经济观察报:在跨国企业广泛部署机器人技术的背景下,如何防止“机器人税”成为新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工具?

金英顺:核心在于将“机器人税”与“自动化实际使用地”挂钩,而非仅仅与“企业利润入账地”绑定。这意味着需要要求企业报告自动化部署的具体位置、对就业的影响以及当地生产力提升的情况。

正如经合组织(OECD)在“数字税第一支柱”谈判中所做的那样,通过国际合作重新分配各国征税权至关重要。简单来说,要让“机器人税”既公平又难以被规避,就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透明度规则,同时纳入符合BEPS原则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