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隔空盗刷 保管不善担责两成
发布时间:2025-09-28 09:36 浏览量:2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李颖倩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卡纠纷案。该案中,持卡人廖某林银行卡内的资金被转至其本人从未使用且在当地根本无法开通的数字钱包账户。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持卡人本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6年8月10日,廖某林向某银行营业所申请并办理了案涉银行卡。2023年7月11日,廖某林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在省外注册了数字人民币App账户。同日,案涉银行卡账户在廖某林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绑定至数字钱包账户。随后,自2023年7月19日23时53分10秒开始至21日00时18分42秒止,案涉银行卡账户44995元资金分18笔被盗刷转出。2023年7月24日,廖某林发现存款异常后,立刻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随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因与银行协商赔偿未果,廖某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营业所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18笔转账交易为网络盗刷交易,非廖某林本人操作或授权;案涉数字钱包被他人以廖某林身份信息注册设立,说明廖某林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案涉银行卡被盗刷后,亦未能及时发现银行卡交易异常,对自身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数字时代为社会公众的生活提供了更多科技支撑和便利,但新型银行卡被盗刷等犯罪行为也伴随而来。公民应当切实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切勿随意点击或登录不明网址,一旦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应立刻采取以下措施:立刻挂失,第一时间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或通过手机银行App冻结账户,阻止进一步损失;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报警回执,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保管,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保存盗刷短信通知等证据,就近在ATM机或银行网点进行查询或进行一笔小额交易,证明真卡未丢失且本人位置与盗刷地不符;最后联系银行,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