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机构准入标准规范未来发展

发布时间:2025-09-30 11:52  浏览量:1

法治日报记者 赵丽

法治日报见习记者 丁一

近年来,我国的公共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推进,逐步完善,但目前主要满足的是物质与照护的基本需求,面对一些老年人对情感慰藉、人格尊严、社会面子等更高层次的需求,市场作出了回应,一些人做起了“外包儿女”生意,收钱接委托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满足其情感需求。

然而,“外包儿女”尚没有行业标准和统一的准入门槛,让不少人担忧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外包儿女”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规范这个新兴服务模式的未来发展?《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尚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

记者:“外包儿女”的出现说明了什么?

杨尚东:“外包儿女”服务的出现反映了多个深层社会问题:

第一,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人口流动呈现出“从家乡到外地”的流动趋势,此种生活常态意味着年轻人不可能时刻围绕在老人身边,家庭养老功能呈现出弱化的趋势;

第二,空巢老人与独居老人的数量明显上升。许多空巢老人与独居老人并不擅长使用智能手机、新型家具等现代电子科技设备,导致其在生活方面会出现许多难题,这为“外包儿女”服务提供了相应的市场需求;

第三,社会养老机制有待完善。当前,社会养老服务主要聚焦在老年人的物质需求而非精神需求上,这导致老年人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实现精神上的满足。此外,各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不均等也造成了老年人难以享受到相应的精神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外包儿女”服务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其服务质量依赖市场规范的调整,若缺乏统一标准与严格监管,易出现敷衍服务、权益侵害等问题。

记者:老年人作为被服务方,有时是亲戚与团队合约的“局外人”,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如何得到保障?服务开始前,是否必须征得老人本人的明确同意?

杨尚东:“外包儿女”服务开始前,服务机构必须征得老人本人的明确同意,这是保障老人权益的核心前提,也是符合伦理与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从法律角度看,老年人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他人提供的陪伴、照护服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在未经老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其签约“外包儿女”服务,否则可能构成对老人自主决定权的侵害。

记者:没有行业标准、没有统一准入门槛的情况下,“外包儿女”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赵精武:“外包儿女”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诸多。一是目前并没有对从业者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可能导致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不法分子很有可能借此作为合法掩护,实施诈骗等不法侵害;二是由于从业人员并非专业的照护人员,对于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不甚了解,可能会出现安全问题;三是“外包儿女”倘若被老年人委托处理财产相关事宜,有可能引发财产损失纠纷;如果老年人出于感激作出财产赠与、订立遗嘱等行为,又有可能引发从业者与老年人子女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

杨尚东:可能衍生出隐私风险。在服务过程中,从业者会接触到老人的健康状况、家庭关系、财务信息等隐私内容。在缺乏保密规范的情况下,部分从业者可能为谋取利益,将这些信息出售给第三方机构,或在社交平台随意泄露,导致老人隐私的泄露。

“外包儿女”服务纠纷的责任界定,需结合侵权行为主体、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首先,从业者作为直接服务提供者,若实施侵权行为,需优先承担责任;其次,委托方若存在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再次,服务平台若未履行资质审查、未向老人提示服务风险等义务,或存在对从业者的违规行为知情不报情形的,需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若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监护人未妥善选择服务主体,导致老人权益受损,监护人需先对老人的损失负责。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其在承担责任之后可向有过错的从业者、平台追偿。

记者:该如何规范这个新兴服务模式的未来发展?

杨尚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明确“外包儿女”仅为补充性陪伴,不能替代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不得宣传“花钱就能尽孝”等误导性内容。此外,禁止服务机构提供超出能力范围的服务,严禁机构或从业者提供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专业服务,避免因能力不足导致老人权益受损。同时,禁止机构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服务效果。

具体操作方面:设定机构准入标准。从事“外包儿女”服务的机构必须完成工商注册,不得超范围开展医疗、法律代理、财产管理等专业服务。此外,机构需缴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监管账户,防止机构违约后逃避责任情况的出现。

设置从业者准入标准。应当设定从业者基础资质门槛,具体而言,可以从年龄、健康状况、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无职业资格证书等来构建。

明确服务规范。服务规范主要包括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过程规范以及服务责任规范。对于服务内容规范而言,应当制定统一的服务清单,明确可提供的服务范围,同时列出相应的禁止性行为,例如不得代管老人的银行卡、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财物,不得代签遗嘱、赠与合同、理财产品协议等涉及财产或重大权益的文件,不得诱导老人进行超出需求的消费或投资等。就服务过程规范而言,服务机构需要建立服务日志制度,从业者在每次服务后应当记录服务内容、老人的身体状况与情绪变化以便于追溯服务过程。就服务责任规范而言,服务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时间、频次、报酬标准、双方权责及应急处置方案。

赵精武:相关部门应当扮演行业引导的角色,出台配套政策鼓励其发展,用以填补现有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在精神照护方面的不足。例如,从业者不具备相关医疗急救知识和经验时,其从事的服务类型仅限于为老年人提供精神照护;反之,则可以允许从业者从事医疗照护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