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判例:多层分包的分包人不是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发布时间:2025-10-02 22:01 浏览量:2
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有问题可以关注我公众号。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远某公司将某幼儿园室内装修及安装及景观亮化工程转包给科某公司。合同签订后,科某公司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李某某进行施工。
2021年5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施工完成后,远某公司与科某公司进行结算并载明总计欠付工程尾款(含质保金)369320元。
2023年4月10日,科某公司(甲方)、李某(乙方)、远某公司(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科某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全部债权369320元转让给李某。
发包人新某公司陈述其将工程发包给某天园林公司,其并不知晓工程转包的情况。某天园林公司陈述其承接工程后由其分公司负责,不知晓远某公司将工程再次转包的情况。
南京法院观点:
本案中,科某公司与远某公司签订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亦确认欠付金额为369320元。现科某公司将其对远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李某,且远某公司对债权转让亦予认可,故李某直接向远某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科某公司、李某系多层分包的分包人,并非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新某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李某与某天园林公司也没有合同关系,李某主张某天园林公司承担欠付款责任也无法律依据。
律师总结:
1、多层转包分包之后的分包施工人,已经不是以前认为的实际施工人,原来的实际施工人向上层层追索工程款,法院也已经不再支持,而是严格支持合同相对性下的付款主体及付款责任。当然,如果是一手转分包,这种才是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对于多次分包的施工人,想要向上追索,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和分包给自己工程的分包人签订转让协议,将其对上家转包人的债权转让给自己,这样分包施工人才能向上追索。还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向上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