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抽凳子竟赔3万!校园玩笑背后的法律代价,每个家长都该知道
发布时间:2025-10-14 11:30 浏览量:6
一个看似无害的玩笑,让两个家庭付出沉重代价
近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抽凳子”案引发广泛关注。初一学生赵某在同学李某正要坐下时抽走凳子,导致李某骶椎骨折。法院最终判决赵某监护人赔偿3万余元,而学校不承担责任。
这个看似普通的校园意外,却折射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多个关键法律问题。作为家长,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或许能避免你的孩子和家庭陷入类似困境。
2024年3月的一个课间,初一学生赵某路过同学李某座位时,突然兴起恶作剧的念头。在李某即将坐下的瞬间,赵某从背后抽走了凳子。
就是这“一抽一笑”之间,李某重重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李某骶椎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事后,李某家长将赵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并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不少人意料:赵某监护人赔偿3万余元,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背后,体现了清晰的法律逻辑。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点在于:赵某虽无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但其应当预见到抽走凳子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这种“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状态,在法律上构成过失侵权。
更重要的是,赵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免责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
事前:进行过校园安全日常教育和培训事中:抽凳子行为具有突发性,无法预判和及时阻止事后:及时送医、垫付费用并通知家长很多校园伤害都始于“开玩笑”,但法律不会因为“我只是开玩笑”而免除责任。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
抽凳子、伸脚绊人、推搡打闹等行为,本质上都具有潜在危险性。一旦造成伤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不是无限责任主体。法院在判断学校责任时,主要考量:
教育预防:是否进行过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能力:事故发生的突发性和可预防性事后处置:是否及时采取合理救助措施此案中学校的“完美应对”,为所有教育机构提供了范本。
从诉讼请求的5万余元到最终判决的3万余元,法院在认定赔偿数额时遵循了两个原则:
合理合法原则:只支持有票据证明、符合标准的费用责任比例原则: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也体现了对受害人身心双重伤害的认可。
教会孩子区分善意玩笑和危险行为。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这个行为会不会让别人受伤?”如果有可能造成伤害,就不要做。
作为家长,需要清醒认识到:孩子闯祸,家长买单不是一句空话。对于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本身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既不要过分苛责学校,也不要完全依赖学校。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但监护责任的主体始终是家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更要重视其规则意识和责任感的培养。一个简单的恶作剧,可能给他人带来终身伤害,给两个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教育的本质,是教会孩子成为负责任的人——既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这起“抽凳子”案,值得我们每个家长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