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还贷!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及违规依据、监管要点、防控措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16 15:59  浏览量:1

今年来,信贷业务持续成为金融监管处罚的焦点领域。

在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中,监管部门对于以贷还贷的违规行为持续进行重点关注,本文将根据近200张罚单来梳理以贷还贷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并且梳理以贷还贷领域下:贷款“三查”不尽职/授信贷款三查、掩盖不良/延缓风险暴露/掩盖资产质量、贷后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尽职、五级分类不准确/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借新还旧、贷款流入房市6个处罚标签的违规依据、监管要点、防控措施、典型案例。

一、以贷还贷

风险点1:个人贷款用途监管不严

2013年以来,银行业个人贷款由于贷款用途监管不力收到803张罚单。银行对个人贷款客户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人员未跟踪贷款资金流向,导致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此处风险主要表现为造成银行信贷资金脱离用途监管,存在银行贷款被骗取资金、借款人违规挪用银行资金等风险。

风险防控措施:

1)严格审核用途的合理性,消费贷款应限于借款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消费所用,禁止用于其他第三人消费。

2)严格执行贷款支付管理规定,对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3)加强贷款资金流向跟踪,严防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或被违规使用,对采用受托支付的,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对采用自主支付的,应及时收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商品、服务发票、收据和贷款资金使用证明材料,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4)对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个人消费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违规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3号)

(二十七)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三十二)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四十二)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61号)

(三)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明确各类产品的准入标准,加强人员配备、管理和培训。要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贷中受托支付审查和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主席令〔2015〕34号)

(三十五)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风险点2:流贷资金用途违规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流动资金贷款。若借款人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后,银行方面未履行资金流向的监控职责,未能发现借款人将贷款用于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方面,就会发生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情况。

一般来说,流贷资金被挪用的常见情形有:一是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流动资金贷款流入房地产市场;二是流动资金贷款流入资本市场,如用于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三是将流贷资金用于偿还未到期贷款或其他企业借款;四是以贷转存,将流动资金贷款转为协定存款或结构性存款,违规揽储,实现虚增存款的目的。

风险防控措施:

1)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3)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4)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5)进一步严格支付管理,对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违规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2024〕2号)

(六)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九)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十)流动资金贷款禁止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三十四)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2024〕3号)

(三十九)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主席令〔2015〕34号)

(三十七)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风险点3:贷款质量反映不真实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本身存在违规,分类时未真实反映违规贷款的真实质量,主要违规情形如下。

(1)以贷还贷,以贷收息,不合规的重组贷款;

(2)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适用“续贷”政策;

(3)对借款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贷款未真实反映贷款质量;

(4)银行表外业务发生的垫款,主要是担保或签发保函并承担责任发生的垫款、信用证垫款、承兑垫款等,未按规定分为不良贷款。

风险防控措施:

1)对于排查发现分类不准确的贷款应及时调整分类形态,特别是未真实暴露的不良贷款要及时调整入账,提足拨备,确保贷款五级分类数据真实可靠。

2)内部审计部门要切实担负相关职责,督促整改及时到位,坚决杜绝一切因主观人为因素造成的隐性不良贷款。

违规依据: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令〔2023〕1号)

(五)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十一)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风险点4:诱导消费者把消费贷款用于非消费领域

诱导或默许一些消费者将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比如买房、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消费者违规将消费信贷获取的资金流向非消费领域终需承担相应后果,“以贷养贷”“以卡养卡”不可取。

违规依据:

《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61号)

(一)个人消费贷款分为住房按揭贷款和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包括但不限于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贷款、汽车贷款等。商业银行应对住房按揭贷款和综合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

风险点5:未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调查

2013年以来,共有30张有关银行机构贷款用途真实性调查不到位受到监管处罚的案例。

风险防控措施:

1)贷款用途真实。发放个人信托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贷前调查应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对借款人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2)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的,应从贷款限额、交易场景、交易价格等维度,结合借款人消费需求、消费意愿等情况对贷款用途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

3)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4)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

5)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6)不得简单以抵押物价值为基础确定贷款金额。

7)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匡算,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8)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9)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面谈过程中应对借款人身份、借款意愿、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要素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与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匹配核对。

10)借款人以房屋作为抵押申请个人贷款的,与借款人的面谈应由工作人员完成,不得委托给第三方机构。

违规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年第3号)

(七)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十)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三十七)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四十二)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1号)

(八)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二十七)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2号)

(九)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二十八)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三十五)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风险点6:分期资金流向监控不力

分期资金流向监控方面,此处风险点表现为未对信用卡大额透支和现金分期业务的资金流向监控,分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购房和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1)现金分期资金被挪用于购买理财、证券、基金、期货、投资型保险。

(2)现金分期资金被挪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3)现金分期资金被挪用于支付购房款。

风险防控措施:

1)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大额透支和现金分期业务的资金流向监控。

2)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

3)确保个人信用卡透支用于消费领域。

4)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购房和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违规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二、贷款“三查”不尽职/授信贷款三查

(一)违规依据

1、贷前调查相关法规与监管要点

请列出贷前调查的相关监管依据和对应监管要点,按重要性排序。

法询AI针对此问题回答如下:

一、通用性贷前调查要求(适用于各类贷款业务)

法规标题: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法规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1号

核心监管要点

尽职调查与报告: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报告质量: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关联交易: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法规标题: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法规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2号

核心监管要点

调查方式: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简化调查条件: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审慎确定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

担保调查: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关联交易: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法规标题: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法规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

核心监管要点

调查机制:贷款人应建立健全贷款调查机制,明确对各类事项调查的途径和方式方法,确保贷款调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委托第三方限制:贷款人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的,不得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并确保相关风险可控。贷款人应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建立名单制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名单进行审查更新。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调查内容: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法规标题: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文号:银保监会令〔2020〕9号

核心监管要点

基本信息核实: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时,应当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开展风险评估所必需的基本信息。

合作机构数据来源:如果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外提供数据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合作机构准入评估: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作机构资质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的原则,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评估应主要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进行。

法规标题:贷款通则

法规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

核心监管要点

调查内容: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法规标题:授信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核心监管要点

双人调查制度:贷前调查执行双人调查制度,参加调查的客户经理或员工要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所调查的内容的真实。

资金来源与用途调查:贷前严格调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严格调查委托贷款资金用途。

二、特定领域贷前调查要求

住房开发贷款

法规标题: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核心监管要点

项目合法性:调查项目取得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的立项或备案文件,符合环评要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资本金审查: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明股实债类资金、股东借款等债务性资金不得视为项目资本金。

融资需求与抵押物:项目公司已制定项目贷款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交付计划,标的项目应存在实际融资需求。项目有与融资额度相匹配的抵押物。

借款人背景:调查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开发资质、信用等级、征信信息等基本背景,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验和开发项目情况,项目存量融资情况,与项目公司所属集团、其他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等。

风险排除:项目公司不得存在破产重整、查封冻结、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

汽车贷款

法规标题: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监办发〔2008〕4号

核心监管要点

资料审核与双人调查: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

多渠道核实: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必须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

信贷资产转让

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监发〔2010〕102号

核心监管要点

转入方尽职调查: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公积金项目贷款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建金〔2010〕101号

核心监管要点

调查内容:公积金中心应对借款人、试点项目和抵押物进行贷前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借款人情况、试点项目情况、贷款抵押担保情况以及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银团贷款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金规〔2024〕14号

核心监管要点

牵头行职责: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外部中介:为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者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三、监管检查与处罚中关注的贷前调查问题

法规标题: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监办发〔2017〕45号

核心监管要点

三查不尽职:贷款三查是否严重不尽职,导致客户利用虚假证件、虚假报表、虚假凭证、虚假流水、虚假税票等虚假材料套取、骗取银行贷款资金。

违规外包:是否违规与贷款中介合作办理授信业务;违规外包贷前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

法规标题:关于开展信贷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保监办便函〔2019〕711号

核心监管要点

关联关系与套取资金识别:贷前调查是否尽职,能否准确识别企业间关联关系、担保关系及借款人民间借贷情况。能否准确识别借款人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多头授信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

法规标题: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监办发〔2014〕40号

核心监管要点

真实性核实: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

总结

贷前调查的法规与监管要点核心在于尽职、真实、全面。主要要求包括:

制度与流程:建立有效的调查机制,明确调查方式和内容,实行双人调查等制度。调查内容:全面覆盖借款人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经营财务状况、贷款用途真实性、项目合法性(如适用)、担保有效性等。报告与责任:形成真实、完整、有效的书面调查报告,并由调查人员对内容负责。风险防范:重点防范利用虚假材料骗贷、识别关联关系和过度授信、确保贷款用途合规、审慎处理关联交易。第三方合作规范: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管理,不得将核心风控事项外包,确保外部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科技应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对小微企业等特定客户简化现场调查流程。

2、贷时审查相关法规与监管要点

请列出贷时审查相关法规与监管要点,按重要性排序。

法询AI针对此问题回答如下:

一、核心监管法规排序

《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26

排序理由:这两份文件均为最新发布的有效监管政策,直接针对当前信贷业务重点领域(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三查’”,并指出了具体风险点,代表了最新的监管导向。

核心监管要点

贷前调查:强化对借款主体资质的审核,特别是对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的主体;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贷款。

贷时审查:科学合理授信,防范“过度授信”。

贷后检查: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建立贷后资金用途监控和定期排查机制;严禁套取、挪用贷款资金;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做实风险分类。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1

排序理由:作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最新、最全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基本法规,其条款全面覆盖了贷款“三查”全流程,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核心监管要点

贷前调查: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需包括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情况、贷款项目情况、市场前景、还款来源等。

贷时审查:建立风险评价制度,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报告;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贷后检查: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信用状况、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等进行检查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对贷款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

《关于政策性银行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的通知》(银监办通〔200812

排序理由:虽然年代较早,但该文件是专门针对“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最详尽、最系统的检查指引,其列出的检查要点具有普适性,至今仍是理解和检查“三查”工作的经典范本。

核心监管要点

贷前调查:检查客户基本资料搜集与核实、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信息识别、贷款项目可行性及效益性核实、贷款用途合法性评估、第二还款来源分析评价等。

贷时审查:检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执行情况,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程序,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贷款条件是否合规等。

贷后检查:检查贷后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贷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监控,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抵押品价值动态监测等。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及相关检查要点

排序理由:作为授信尽职调查的奠基性文件,其原则和精神贯穿于后续各项法规中。在您提供的信息中,其核心内容通过《关于印发银行业违规清单、检查要点及处罚规则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82号)中的“授信管理”部分得以具体体现和重申。

核心监管要点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不尽职。

分析与评价不尽职。

授信决策与实施不尽职(包括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

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不尽职。

授信工作的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

排序理由:作为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并列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组成部分,虽然您提供的信息中其具体条款引用有限,且《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并由新规替代,但其确立的针对不同贷款类型的“三查”核心原则(如流动资金需求测算、个人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影响深远,相关原则在新规中得以延续和优化。

《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

排序理由:该文件集中强调了因“三查”不尽职导致的违规放贷风险,并明确了严格的问责要求。

核心监管要点

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在贷款受理、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贷后检查各环节均需尽职履责。

对故意违规放贷的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对参与违规放贷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撤职。

二、其他重要相关法规及要点

《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强调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贷后资金监督,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入市。《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将“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并具体指出了导致客户利用虚假材料套取贷款等问题。《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要求保险公司督促被保险人切实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通知》(银协发(2022)42号):明确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三查”工作。

总结排序与核心监管要点归纳:

监管机构对授信贷款“三查”的要求是全面、持续且日益精细化的。当前监管要点排序如下:

真实性审核与用途监控:确保借款主体、经营背景、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并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挪用至禁止性领域(如股市、房市)。

全流程风险识别与控制:从贷前的客户准入和信用评估,到贷时的审慎审批和支付管理,再到贷后的持续风险监测和预警,形成闭环管理。

防范特定风险:重点关注过度授信、关联交易风险、集团客户风险、以及通过空壳企业、虚假交易套取资金等行为。

制度与系统建设: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三查”制度、流程和信息系统,并确保有效执行。

问责与处罚:对“三查”不尽职行为实行严格的内部问责和监管处罚。

以上排序和要点均严格基于您所提供的法规信息。

(二)监管要点

1、贷前调查阶段

客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查

贷款投向合规性审查(国家产业政策、“两高一资”行业限制)

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信息识别与风险评估

项目可行性、财务状况、技术市场风险评估

实地调查与资料交叉验证

关键审批文件(如环保、土地、项目批文)核查

2、贷时审查阶段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审会集体决策

授权范围合规性检查,禁止越权、化整为零审批

第二还款来源(担保、抵押)合法性、充分性、可变现性评估

发放条件与合同约定一致性审查

支付环节合规性监控(支付依据、账户匹配)

3、贷后管理阶段

贷款用途持续监控(资金流向、是否挪用、是否流入股市房市)

定期贷后检查与风险预警机制

借款人经营状况与还款能力动态评估

贷款调整机制(展期、提前还款、额度调整)

重大风险事项及时上报与补救

4、制度与监管配套要求

建立统一授信管理制度,覆盖表内外全部信用风险业务

实施全流程管理、审贷分离、尽职免责机制

加强内部稽核、责任认定与问责机制

监管部门开展定期检查、监管意见书、整改要求与风险缓释措施

三、掩盖不良/延缓风险暴露/掩盖资产质量

(一)违规依据

1、禁止通过虚假或变通手段掩盖不良资产与风险暴露(核心禁止行为)

请列出禁止通过虚假或变通手段掩盖不良资产与风险暴露相关法规与监管要点,按重要性排序。

法询AI针对此问题回答如下:

关于做实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6号

内容:严禁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交叉金融业务隐匿存在风险的信用资产,严禁违规通过以贷收息、虚假盘活等方式延缓风险暴露,严禁违规上调重组贷款资产风险分类或通过虚假转让、违规调整会计科目等形式掩盖真实资产质量。为确保真实反映风险状况,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明确禁止“以贷收息”“虚假盘活”“虚假转让”“违规调分类”等手段延缓风险暴露。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巩固治乱象深化强监管的指导意见

法规文号:银保监发〔2021〕45号

内容:严禁通过交叉金融业务隐匿存在风险的信用资产,严禁违规通过以贷收息、虚假盘活等方式延缓风险暴露。要充分发挥债委会防范风险的作用,尽可能通过审计调整等方式将债委会贷款计入不良,严禁利用债委会机制掩盖不良资产。

→强调对债委会机制的滥用进行约束,严禁借债委会之名掩盖不良。

关于做实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6号

内容:严禁利用债委会机制掩盖不良资产。对因债委会因素暂未下迁分类、但实际风险已符合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资产,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利用内外部审计调整等方式尽快将相关资产按照不良资产进行监管数据报送和内部管理,真实反映债委会资产质量。

→明确要求对债委会机制下已符合不良标准的资产必须及时下迁分类,不得拖延。

表内授信业务检查——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分类

法规文号:

内容:(6)通过“借新还旧”“转贷”等手段延缓风险暴露。某银行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续转贷”合作,对严重资不抵债或已停产企业转贷以延缓风险暴露,掩盖资产质量真实性,涉及贷款XX笔、合计XX亿元,占各项贷款的XX%。

→具体案例揭示“借新还旧”“转贷”为典型延缓风险暴露手段,且已涉及严重资不抵债企业。

2、禁止通过虚假交易、通道化、内部转移等手段规避监管与风险转移

请列出禁止通过虚假交易、通道化、内部转移等手段规避监管与风险转移相关法规与监管要点,按重要性排序。

法询AI针对此问题回答如下:

好的,根据您提供的法规信息,以下将按重要性排序,列出禁止通过虚假交易、通道化、内部转移等手段规避监管与风险转移的相关法规与监管要点。

禁止通过虚假交易、通道化、内部转移等手段规避监管与风险转移的法规与监管要点

监管机构对此类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全面且严厉,旨在确保风险的真实暴露、业务的真实合规以及风险承担的完全转移。按监管的普适性、针对性及处罚的严厉程度,其重要性排序如下:

一、最高优先级:普适性核心禁令与基础性原则

此类规定确立了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基本原则,是监管的基石。

1.监管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4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 对应监管要点:

禁止规避关联交易监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禁止嵌套交易模糊实质: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

禁止利益输送与风险隐匿: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

基本原则: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

2.监管依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

• 对应监管要点:

禁止虚构内部交易:不得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

禁止隐匿关联关系:不得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3.监管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 对应监管要点:

禁止提供通道服务: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高优先级:针对特定业务和机构的专项禁令

此类规定针对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资管、证券期货等业务中的高风险环节,要求具体且明确。

4.监管依据: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 对应监管要点:

禁止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5.监管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4号)

• 对应监管要点:

真实性、洁净性原则:信贷资产/银团贷款转让应当严格遵守真实性原则,确保实现资产的真实转让、风险的真实转移。

禁止非真实转移: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6.监管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3号)&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公告(中基协发〔2023〕15号)

• 对应监管要点:

禁止提供通道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禁止规避监管的投资:不得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7.监管依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

• 对应监管要点:

禁止出借资质与通道业务: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得出借或者变相出借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不得借用私募产品作为通道从事规避监管要求的业务。

(二)监管要点

四、贷后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尽职

请列出贷后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尽职相关法规与监管要点,按重要性排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未按规定提供文件资料的机构,监管机构可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罚款(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资产转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1

第六条:要求建立全流程管理机制,将贷后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考核与问责机制。

第四项:明确“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属于违规情形,可直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第四十三条:对贷款展期后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应加强后续管理并按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2

第五条:要求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将贷后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建立考核与问责机制。

第四十条: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43条一致,强调展期后应加强后续管理,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按实质风险分类。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7

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监管机构可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要求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监管机构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可采取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一条: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的,监管机构可采取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

第八条:合规管理部门应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包括风险预警、违规处理与纠正。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5

第二十七条:提出加强不相容岗位管理、关键岗位轮岗、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等内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失职。

第四十条:明确监管机构可通过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监管会谈、第三方审计报告等方式实施持续监管。

第四十三条:要求建立操作风险事件的闭环管理机制,包括上报、调查、整改、问责与报告,重大事件须立即启动专项调查。

《关于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46

明确将“贷后管理不到位”列为贷款业务重点检查内容,重点排查“顶冒名”贷款、骗贷、抽贷、资金挪用等风险,对屡查屡犯问题要求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