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方提交通话录音,另一方否认,法院就不采信了?

发布时间:2025-10-20 11:35  浏览量:2

当事人一方提交的通话录音,如果另一方否认其真实性,且提交方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有权不采信该录音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视为当事人本人的意见,不属于有能力质证而拒不质证的情形。

1. 一方否认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法院是否应采信该证据?

2.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否代表当事人本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当事人本人未参与庭审,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也应视为当事人本人的意见。在本案中,张某某提交的通话录音被杜某某一方否认,且张某某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录音的真实性。因此,原判决未采信该录音证据并无不当。这一裁判意见明确了在一方否认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且另一方未提供其他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不采信该证据,同时强调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的法律效力。

本案明确了通话录音证据的采信标准,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同时,强调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的法律效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在裁判中明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视为当事人本人的意见,不属于有能力质证而拒不质证的情形。这一裁判意见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