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赠与他人的房产,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发布时间:2025-10-29 11:36 浏览量:2
文|何洁雯 来源:何洁雯律师Given
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的撤销权,但这种权利会随着赠与人的离世而消失吗?继承人能否代替行使这一权利?
01
赠与撤销权的两种形式
1. 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然而,有两种例外情况适用,具体如下: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2. 法定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在下列情况下,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02
继承人能否继承撤销权?
对于任意撤销权,其属于形成权(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其行使与赠与人的个人意愿直接相关,通常需要赠与人本人行使;但根据实务案例的裁判逻辑,若赠与人死亡前已明确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如书面签字、见证人见证的口述等),但未及通知受赠人,继承人可代为传达该撤销意思表示。同时,若承认概括继承原则,继承人亦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对于法定撤销权,继承人通常可以被继承人名义行使,但需满足法定事由。
关于概括继承原则:
继承人的继受范围为被继承人的“整体财产”,同时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这属于概括继承。
在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利界定为“人身专属权”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行使附属于赠与合同的形成权,即撤销被继承人作出的赠与。
被继承人在赠与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死亡,若继承人若继续履行该合同义务系对自身所继承遗产的负担行为,应当允许其作出是否继续履行的选择,即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简而言之,概括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整体财产地位,既包括资产,也包括负担和义务。既然继续履行赠与义务需要继承人承担财产负担,那么继承人也应当享有去除这种负担的权利——即任意撤销权。
03
实务建议
为避免纠纷,确保赠与有效,建议如下:
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对于不动产赠与,应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对于动产赠与,应及时交付赠与物。只有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才享有任意撤销权。办理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结 语
法律保护合理的期望,也尊重财产权利人的处分自由。无论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在赠与时,都应当了解法律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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