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死亡后,撤销权怎么行使
发布时间:2025-07-16 17:02 浏览量:2
根据《民法典》第658-6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赠与人死亡后撤销权的行使规则如下:
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基于自身意愿享有的形成权,仅赠与人本人可行使。赠与人死亡后,任意撤销权因主体消灭而消灭,其继承人无权代替行使(因赠与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撤销权不可继承)。
例外:若赠与合同已成立但未转移财产,且不存在公证或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基于“拒绝接受赠与”的意思拒绝交付财产(视为默示撤销)。
法定撤销权是赠与人基于受赠人违法行为享有的救济权,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代为行使(《民法典》第664条)。
行使条件:
任意撤销权: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可拒绝交付赠与财产(视为默示撤销),无需额外条件;法定撤销权:若受赠人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侵害赠与人权益),继承人需在知悉事由后6个月内起诉撤销,并要求返还财产(若已交付)。示例:
甲(赠与人)与乙签订赠与合同(未公证),约定将房产赠与乙,但未办理过户。甲去世后,乙虐待甲的近亲属,甲的子女(继承人)可起诉撤销赠与,要求乙返还房产。
示例:
甲将房产赠与乙并完成过户,后乙因琐事殴打甲致其死亡。甲的子女可在知悉乙的侵权行为后6个月内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产。
示例:
甲通过公证将房产赠与慈善机构(公益赠与),后甲因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的过失去世。甲的子女可起诉撤销赠与(若能证明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