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5-08-28 02:00  浏览量:1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受害人弱势地位赔偿项目法定性综合判断,核心在于:赔偿义务人是否利用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陷入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弱势地位,导致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或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违反公平原则。以下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典型情形及维权路径展开分析:

《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明确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及计算标准,协议若违反此规定(如不合理降低赔偿金额),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细化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伤残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协议若偏离此标准,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司法实践中,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显失公平”需满足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赔偿义务人(如侵权人、用人单位)明知或应当知道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处于以下弱势状态,仍故意利用该状态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

危困状态:受害人因受伤急需医疗费、康复费(如重伤住院、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损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如需长期护理);缺乏判断能力:受害人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伤残等级评定、误工费计算)、法律程序(如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缺乏了解(如文化水平较低、未接触过人身损害赔偿);信息不对称:赔偿义务人隐瞒关键信息(如保险理赔限额、自身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导致受害人对自身权益认知错误。

示例

受害人张某因车祸重伤住院,需支付高额医疗费(预计20万元),侵权人李某以“不签协议就不垫付医疗费”威胁,要求张某仅获赔5万元(实际法定赔偿约15万元)。张某因急需用钱被迫签署协议。李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张某的“危困状态”。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权利义务分配显著失衡,具体表现为:

赔偿金额显著低于法定标准:协议约定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远低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数额(如十级伤残法定赔偿约8-12万元,协议仅约定3万元);不合理免除赔偿义务人责任:协议中约定“赔偿义务人不承担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放弃伤残赔偿金索赔”等条款(赔偿义务人本应承担法定责任);限制受害人法定权利:协议中包含“不得申请劳动仲裁”“不得向保险公司追偿”等排除受害人救济权利的条款;对价与风险严重不对等:受害人承担全部治疗风险(如术后并发症费用),赔偿义务人仅支付少量“一次性了结”费用。

关键区分:若协议内容虽对受害人不利,但属合理协商结果(如受害人自愿接受较低赔偿以快速解决纠纷,且赔偿金额覆盖实际损失),则不构成显失公平;若失衡因赔偿义务人利用弱势地位导致(如隐瞒赔偿标准、威胁不赔偿),则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显失公平”多表现为以下类型:

场景:受害人李某因工致十级伤残(法定赔偿约10万元),用人单位王某以“一次性了结”为由,要求李某仅获赔4万元(未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某因急需用钱签署协议,后通过劳动仲裁发现法定赔偿应为10万元。认定:协议赔偿金额显著低于法定标准,且王某利用李某的“危困状态”(急需医疗费)迫使签署,构成显失公平。场景:受害人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侵权人未缴纳交强险),协议中约定“所有赔偿由赵某自行承担,侵权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赵某因不懂法律,误以为“私下和解可快速拿钱”,签署协议后发现侵权人本应承担全部赔偿(包括交强险限额内的12万元)。认定:侵权人利用赵某“缺乏判断能力”(对交强险责任无认知),通过协议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构成显失公平。场景:受害人周某因工致残(需长期康复治疗),协议中约定“一次性赔偿5万元,放弃后续所有治疗费、伤残津贴索赔”。周某因急于拿到赔偿,未仔细阅读条款即签署,后因康复费用增加起诉。认定:协议不合理限制周某的后续救济权,且侵权人利用周某的“危困状态”(急需前期赔偿)迫使签署,构成显失公平。场景:用人单位陈某在协议中未告知受害人刘某“工伤保险基金可赔付医疗费3万元”,仅约定“用人单位赔偿2万元”。刘某签署后,发现本可通过工伤保险报销的3万元未获赔付。认定: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工伤保险赔付政策),导致刘某对自身权益认知错误,构成显失公平。

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受害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151条,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显失公平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撤销后:

协议自始无效,双方需按法定标准重新计算赔偿;赔偿义务人需赔偿受害人因撤销协议遭受的损失(如律师费、重新治疗的费用)。

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免除赔偿义务人交强险责任、排除受害人仲裁权利),受害人可直接主张协议无效(《民法典》第153条),无需撤销。

即使协议未被撤销,受害人仍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按法定标准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17条)。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审查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并据此调整赔偿金额。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显失公平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若协议发生超过5年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受害人自愿接受不利条件:如受害人因自身过错(如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损害,自愿接受较低赔偿;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如赔偿金额经双方核算,覆盖实际损失(如医疗费票据金额与协议一致);无利用弱势地位的行为:赔偿义务人未利用受害人的危困状态(如受害人有稳定收入,无需急于赔偿);事后追认:受害人在签署协议后,明确表示认可协议内容(视为对真实意思的补正)。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核心在于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陷入的弱势地位,导致协议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主观故意、客观失衡及因果关系综合判断。受害人可通过撤销权、主张协议无效等途径维权,关键是保留协议文本、沟通记录、医疗票据及损失证明等证据。建议受害人在签署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核实法定赔偿标准及自身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陷入不公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