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不到庭借贷事实说不清?这家法院有新招

发布时间:2025-10-30 17:27  浏览量:1

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大多是熟人,因为金钱起了龃龉,又要“撕破脸”对簿公堂,不符合国人以和为贵的传统。因此原、被告双方会倾向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或者直接本人不到庭。然而此类案件借贷事实细节复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争议较大,这给法庭查明事实、理清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带来了挑战。

日前,郴州中院首次采用“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当事人本人保证书”举措,力促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交出了一份让各方都满意的答卷。

具体做法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从一起案例说起。

朋友间频繁借款,80余万元借条如何认定?

房女士与陈先生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陈先生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房女士进行借款。房女士通过本人及他人账户向陈先生交付款项20余笔共计122.01万元。

2020年8月,陈先生偿还借款50万元,同时出具3张不同金额的借条。

2021年6月,为便于利息计算,双方将2020年出具的3张借条作废,由陈先生重新书写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房XX现金人民币捌拾肆万柒仟伍佰(847,500.00)用于资金周转,于2023年6月1日之前还清,月息1分五。”

2024年,陈先生先后向房女士偿还借款本金4.2万元。因后续多次催讨借款无果,房女士将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偿还本金52.75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房女士提交了被告陈先生书写的借条作为其主张债权的凭证,同时亦提交了资金流水予以证实其向被告交付了借款,陈先生对房女士向其转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遂依法判决陈先生偿还房女士借款本金51.75万元及借款利息47.87万元。

然而一审判决后,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他表示房女士未能提交与84.75万元对应的完整交付凭证,且房女士和陈先生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银行流水涉及多种不同法律关系,仅凭借条不能认定借款合同成立。

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面对面”厘清事实

郴州中院民三庭法官陈建华接手案件后,发现房某庭审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与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确实存在矛盾,提供的证据亦不够清晰充分。

为此合议庭连续开了两次庭,但是双方当事人首次开庭均未出面,仅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第二次开庭房女士来了,陈先生却仍未出庭。

本人不到庭、事实说不清。为了准确查清案件事实,第三次开庭前,陈建华法官向陈先生发出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鉴于法院的威严,开庭当日,陈先生和房女士本人到庭参加庭审,并签署了《当事人本人保证书》,保证庭审中陈述均为真实,否则将接受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司法惩戒。

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质,合议庭查清了证据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尤其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对账,确认了84.75万元借条的真实性。

经过陈建华法官反复、多轮的调解工作,房女士考虑到多年的朋友关系以及陈先生身体不佳的情况,放弃了部分利息。最终双方一致同意以90万元的本息一次性解决借贷关系。

不到一个星期,陈先生就履行完了调解金额。房女士送来锦旗以示感谢,一场矛盾就此化解消弭。

探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助推民间借贷纠纷有效化解

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将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如原告未亲自到庭,仅凭借条或者欠条主张权利,而被告提出异议(如主张欠条内容不真实、已向原告付款、缺乏转账记录等),这种情况下如简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仅凭原告出示的单薄证据甚至孤证就判决对方败诉,很可能会引发裁判是否公正的质疑,甚至判错案件。

郴州中院首创的《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同时结合《当事人本人保证书》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既能有效回应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的现实需求,又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示范,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当事人不诚信、隐瞒借贷事实的难题。

湖南高院在推进“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中,经民二庭前往郴州实地调研,认为该举措可以有效破解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本人不到庭导致事实难以查清的审判难题,在保障案件事实查明、推动纠纷实质化解、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备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的价值。日前,郴州中院正式印发通知,要求郴州两级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普遍推广试行该项制度。

据悉,《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书中并没有提供样本,但有明确的制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