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门打砸被刺九刀,山西狗咬人引发一死三伤血案能否认定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5-11-13 15:41 浏览量:1
今日上午,山西“狗咬人引发的血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被告人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但是,从网友普遍对此事的评论来看,基本认为申某属于正当防卫。对此,我们根据罗翔教授过往关于狗咬人的一些法律分析来和大家作一个简单的交流。
一、案件回溯:一场由宠物纠纷引发的悲剧
2025 年 1 月 30 日,山西长治的正月初二本应是邻里团圆的日子,却因一场狗咬人事件酿成惨剧。申某儿子外出时被邻居郭某家拴在路边的狗咬伤,情急之下将狗摔死。申某妻子报警后,郭某一家拒绝配合派出所处理,当晚郭某妻子、两个女儿及郭某本人先后闯入申某家中,砸破玻璃、踹开大门,双方爆发激烈冲突。申某手持窗台上的剔骨刀挥刺,造成郭某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11 月 13 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而郭家三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另案处理。这起案件不仅让两家人阴阳相隔,更引发全网对三大核心问题的热议,而罗翔教授的刑法观点,为我们解读这些争议提供了专业视角。
二、争议焦点一:狗主人的监护责任,是否构成管理不善?
网友最关心的首个问题,直指郭某作为狗主人的监护义务。根据案件材料,郭某家的狗虽被拴在路边,但仍能冲出咬伤申某儿子,这一细节直接关联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罗翔教授曾明确指出,《民法典》第 1245 条早已确立 “动物饲养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主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存在管理不善等重大过失,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郭某家的狗 “拴而未控”,未能有效阻止其攻击他人,显然违反了《动物防疫法》中关于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伤人的规定。罗翔教授在解读类似案例时强调,动物饲养的核心责任在于 “风险管控”,即使是拴养的动物,若因拴系方式不当、选址不合理等导致伤人,仍属于管理不善。郭某妻子辩称 “只是一条小土狗”,这种认知恰恰暴露了对法律责任的漠视 —— 法律对动物伤人的责任认定,与狗的品种、价值无关,只与是否造成损害、是否尽到管理义务相关。从民事责任来看,郭某家至少应承担申某儿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若咬伤情节严重,还可能因过失致人轻微伤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罚款或拘留。遗憾的是,郭某一家不仅未履行赔偿义务,反而拒绝配合警方处理,将小纠纷推向了不可挽回的境地。
三、争议焦点二:拒绝配合警方,是无知还是横行惯了?
申某妻子报警后,郭某一家拒不配合派出所处理,郭某妻子的理由是 “打死一条小土狗,家门开着说一声就行,还需要去警局?” 这一回应引发网友强烈质疑:这种对执法程序的漠视,究竟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平时横行乡里惯了?
罗翔教授在谈及类似执法争议时曾说:“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条文本身,更在于公民对执法程序的敬畏。” 警方介入动物伤人纠纷,并非小题大做,而是为了固定证据、调解矛盾,避免冲突升级。郭某一家的拒绝配合,本质上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漠视,也是对公共秩序的挑战。从案件细节来看,两家人本是前后院邻居,案发前并无矛盾,但郭某妻子 “砸两块玻璃出出气” 的初衷,以及全家多人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折射出其处理纠纷时的暴戾心态。罗翔教授强调,公民在遇到纠纷时,有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法定义务,拒绝配合不仅可能加重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 “妨害公务罪”。
更值得深思的是,这种 “小事不愿找警察” 的心态,在现实中并不少见。部分人认为 “民间纠纷私了即可”,却忽视了私了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合法,且不侵犯他人权益。申某一家主动报警寻求公力救济,是合法合理的选择;而郭某一家的消极对抗,本质上是将私人恩怨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对规则的漠视,正是悲剧发生的重要导火索。如果郭某一家当时能配合警方调解,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这场血案或许就能避免。
四、争议焦点三:破门而入后的挥刀,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也是网友讨论最激烈的问题:郭某一家非法闯入申某家中打砸,申某持刀挥刺造成一死三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罗翔教授关于正当防卫的核心观点 ——“现实紧迫性”“必要限度”,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框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构成需满足四个条件: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未超过必要限度。结合本案,首先,郭某一家未经允许,砸破玻璃、踹开大门闯入申某家中,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非法侵入住宅罪”,且伴随打砸、扭打行为,构成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罗翔教授强调,住宅是公民的 “安宁堡垒”,非法侵入住宅本身就是严重的不法侵害,主人有权采取防卫措施。其次,申某持刀挥刺的目的是阻止郭家多人的攻击,保护自己和妻女的人身安全,符合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关键争议在于 “必要限度” 的认定:申某使用剔骨刀捅刺郭某 9 刀,导致其死亡,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罗翔教授在解读 “唐雪案” 等类似案例时提出,正当防卫的限度不能脱离现场的 “紧急情境” 孤立判断 —— 当防卫人面临多人围攻、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很难要求其精准控制防卫强度,“慌乱中的防卫行为应从宽认定”。本案中,申某面对的是郭家四人的闯入和扭打,其女儿证实 “打斗中我爸头部鼻骨受伤”,说明申某当时正遭受持续攻击,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境地。罗翔教授曾明确表示,针对非法侵入住宅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可以采取更严厉的防卫措施,因为住宅被侵入意味着公民的最后安全防线被突破,“此时的防卫强度可以与侵害强度相当,甚至在合理范围内超过”。
此外,郭家三人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另案公诉,这一司法认定本身就证明了其行为的不法性。申某的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正是基于 “正当防卫” 的法律逻辑。值得注意的是,罗翔教授特别区分了 “正当防卫” 与 “相互斗殴”:相互斗殴是双方自愿参与的不法行为,而本案中申某是被动遭受攻击,其防卫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御性,与相互斗殴有本质区别。当然,最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需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但从现有事实和刑法理论来看,申某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核心要件。
五、悲剧背后的反思:法律边界与邻里和谐
山西这起血案,本质上是一场由小事引发的 “失控悲剧”,背后折射出的是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和纠纷处理方式的极端化。罗翔教授在谈及类似案件时曾感慨:“法律不仅是裁判的标尺,更是行为的指南。如果每个人都能敬畏法律、尊重他人权益,很多悲剧都可以避免。”
从狗主人的角度,饲养动物必须恪守法律边界,尽到管理责任,不能因 “宠物价值低” 就忽视他人安全;从受害者的角度,面对动物伤人,应通过报警、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避免采取摔死动物等过激行为;而在纠纷处理中,任何一方都不应漠视执法程序,更不能采取非法侵入住宅、暴力冲突等极端方式。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即便产生矛盾,也应秉持 “退一步海阔天空” 的心态,通过协商、调解等温和方式解决,而非让矛盾升级为暴力冲突。
法院的庭审不仅是对个案的裁判,更是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应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最有力武器,也是约束自身行为的最高准则。漠视法律边界,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尊重他人权益,才能守护自己的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