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自愿不买社保,离职后投诉补缴14年前社保,滞纳金要自担60%
发布时间:2025-11-13 19:35 浏览量:1
——员工为补缴社保垫付全部滞纳金后起诉退回,法院只判退40%
(广州2025年不当得利纠纷判例)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D某(1963年6月*日出生的男性,当时44岁)入职广州某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某公司”)处,任职保安。
(一)入职后 “5年零9个月”内,只买工伤保险
2007年12月27日至2013年9月期间,某公司只给D某买了“工伤保险”,双方的说法是:
1.公司:D某说自己在家乡已买了社保,所以只需买工伤保险;
2.D某:2007年至2013年期间,自行购买过100元/年的农村保险。
(二)入职第5年零8个月时,员工要求次月起买全部社保
2013年8月19日,D某(50岁)向公司申请2013年9月起开始买社保。
当日,D某向公司提交一份《报告》,载明:“儿子在广州市读高价书、工资低,交学费难,现广州市有新政策,外来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做工到5年以上和买社保,子女读书可以少交学费。本人恳请公司从2013年9月份开始买社保”,左下方有“注:此前该员工声称在家乡有购买社保并提交购买记录不希望在广州市购买社保”。
2013年10月起,某公司开始为D某买养老、失业、工伤在内的社会保险,一直买到2022年1月。
(三)入职第13年零10个月时,员工要求补缴13年前的社保
2021年10月18日,D某(58岁)要求补交“2007年11月到2013年9月的”社保——相当于补缴“13年11个月前”至“8年1个月前”的社保,D某的补缴理由是,当年搞错了,在老家买的社保只是“农村保障”,不是社保.
当日,D某向公司出具《申请书》,载明“因本人以为家里买的农村保障是社保,故当时提出不在广州某丙,现我要求补回2007年11月到2013年9月的社保”。
(四)入职第14年零1个月,员工提出愿承担全部社保补缴费用和滞纳金
2022年1月27日,D某(58岁)向公司出具《申请》,载明“申请2007年至2013年社保补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自己承担,确认承担费用为全部补缴金额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五)离职
2022年1月30日,D某(58岁)离职。
(六)离职7个月后,员工申请自费补缴社保,之后公司为其办理了补缴
2022年8月10日,D某(注:59岁2个月零9天,距离退休年龄60岁还剩9个多月)向公司出具一份《申请书》,其中载明“本人自愿申请自费缴交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社会保险”。
2022年8月11日,某公司为D某补缴了2008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及重大疾病补助”的社会保险,——这相当于补缴了“14年零4个月前”至“8年零11个月前”的社保,相当惊人。
其中,补缴单位本金30,045.27元,个人本金12,723.28元,滞纳金42,768.55元,合计85,537.1元,上述款项均由D某自行出资——公司没有出资。
社保补缴成功后,D某对公司提起了“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理由是:
(1)上述申请书都是按照某公司的要求填写的,因为如果不按照这个要求填写,公司就不帮他补缴社保。
(2)“单位部分的社保费补缴本金”“ 100%的滞纳金”,都应由公司承担——自己垫付了这些钱,所以公司要把这些钱退回来。
(3)公司应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经审理,一审法院的判决是:
(1)公司要返还全部的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补缴本金;
(2)公司只需返还40%的滞纳金——法院认为员工也有过错,而且员工应当承担60%的过错。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原告:D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的一审诉求:
1.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依法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本金30,045.27元、滞纳金42,768.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614.83元(以72,813.82元为基数,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
一、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D某返还社会保险费补缴本金30,045.27元、滞纳金17,107.4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7,152.6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D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92.86元,由原告D某负担314.66元,由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578.2元。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单位补缴社保金额30,045.27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法定标准共同缴纳,在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原告虽出具了书面的《申请书》确认承担全部补缴费用,但该承诺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本金30,045.27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滞纳金42,768.55元的问题。案涉滞纳金属于因未依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费用,该部分损失应由谁负担需结合双方对未依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错进行认定。本案中,根据原告在2013年8月19日出具的《报告》以及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申请书》,结合原告庭审上的陈述可知,由于原告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购买了农村保险而主动申请不缴纳广州的社会保险,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原告不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滞纳金承担责任,本院酌定案涉滞纳金由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40%。因原告已缴纳了全部滞纳金,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滞纳金17,107.42元(42,768.55元×40%)。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如前所述,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社会保险费补缴本金30,045.27元及滞纳金17,107.42元,故原告主张被告自2022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以47,152.69元(30,045.27元+17,107.42元)为基数计算。
三、简要分析
1.广州地区对社保补缴持宽松态度
以本文判例为例,在2022年时,广州地区甚至支持补缴14年前的社保(注:由于社保补缴政策可能定期调整,现在是否仍可如此,建议咨询有关部门并以其最新政策要求为准)。
2.员工自愿不买社保,之后反悔要求公司补缴的,滞纳金如何分担?
以本文判例为例,法院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员工一方的过错可能更重一些,也即,员工要承担60%的滞纳金,公司只需承担40%的滞纳金。
3.在补缴社保的过程中,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如何分担?
这类费用的分担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仍由公司全部承担。
员工垫付了的,可按不当得利纠纷要求公司退回。
4.本案双方沟通的很多细节,都留下了书面记录
最初,员工误以为自己在老家农村买的“农村保障”是社保,签写了相关文件,承诺只买工伤保险,不买其他保险。
结果,在工作5年后,小孩要过来城市上学,没有社保会导致小孩交很高的学费——可能是上私立学校。此后员工才开始要求买社保。
又过了一段时间,员工达到了58岁的高龄,距离退休只剩1年多了,开始要求公司一口气补缴十几年前的社保,并且员工很着急,甚至愿意自费垫付全部补缴费用。
5.员工年轻时也许不愿买社保,但到了临近退休年龄时,往往会强烈要求补缴社保
即便,这个时候的补缴社保可能面临巨额的滞纳金,甚至需要公司的配合。
有些员工为了补缴成功,往往会妥协,递交书面申请,愿意自费承担全部补缴费用和滞纳金。
只是,这些书面申请,从法律上看,其实是可以反悔的文件,一旦补缴完毕,仍可能涉及到如何退款问题。比如,从公司角度,可能面临员工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要求退款。
严格来说,员工出具书面文件自费承担全部费用,之后又反悔,也可能违反诚信原则,极端情况下,可能也会有其他判法,比如不支持退回。故本文判例仅供参考,相关案件还是要谨慎处理。
参考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粤0104民初15460号(裁判日期:2025年7月2日)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51097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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