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否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发布时间:2025-11-15 08:29  浏览量:1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否需配偶同意,关键在于区分继承权的人身专属性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上,放弃继承是个人权利,无需配偶同意;但在极端情况下,如导致法定义务无法履行,则可能无效。

为了帮你快速把握核心规则,下表概括了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情况分类是否需要配偶同意法律效力判断关键法律依据原则:一般情况无需同意有效。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放弃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民法典》第1124条例外: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可能需同意(否则无效)无效。若放弃继承导致无法履行对子女、配偶的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则放弃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特殊情况: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需证明恶意可能无效。若能证明放弃行为是与其他继承人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损害配偶权益的非法目的,则可能无效。《民法典》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

理解继承权的性质

继承权,特别是法定继承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如子女、配偶、父母)而享有的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因此,是否接受继承,应由继承人本人决定。

尽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但这里指的是实际已经取得的遗产。在继承人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并实际获得遗产之前,其配偶对这笔潜在的财产只是一种期待利益,而非既得的财产权利。继承人放弃继承,意味着其自始不享有该遗产的所有权,因此也就不存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 典型案例解析

通过具体案例,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上述原则的适用。

原则的体现:放弃继承无需配偶同意

案情简介:在“白帆与杨冰倩离婚纠纷”案中,白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遗产处理前经公证放弃继承其父亲的房屋份额,由其母亲单独继承。离婚时,杨冰倩主张白帆的放弃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个人的意志,他人无权干涉。白帆有权放弃继承,该行为有效,杨冰倩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案例启示: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放弃继承的行为认定为是对个人身份性权利的处分。只要该放弃行为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就是合法有效的。

例外的适用:因放弃继承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

案情简介:假设赵先生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或有年迈的母亲需要赡养,或者妻子没有劳动能力而需要赵先生承担扶养责任。如果赵先生在自身没有能力承担相应开支的情况下,仍放弃继承父亲财产,致使自己不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赵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启示:此情况凸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放弃继承权虽然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不得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存权益。

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在实务中,有几个关键点需要特别注意:

放弃继承的形式与时机: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放弃继承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放弃继承权,而是放弃所有权,此时处分的是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需要配偶同意。

“法定义务”的界定:导致放弃行为无效的“法定义务”通常是指对配偶、子女、父母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例如,如果继承人本身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需要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配偶、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等。

警惕恶意串通:在离婚争议中,若一方放弃继承,随后其他继承人(如父母、兄弟姐妹)又将财产以赠与、低价出售等方式转回给该方,其配偶若有证据证明这是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主张该放弃行为及后续的财产转移行为无效。

总结

总而言之,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基于其个人身份享有的权利,原则上无需配偶同意。除非该放弃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情形,否则该处分行为是有效的。

希望以上分析能帮助你更清晰地理解相关问题。如果你在实务中遇到更具体的情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