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狗咬人反杀案的法律解析——法律不是我们想的那么简单

发布时间:2025-11-15 21:26  浏览量:1

最近关于山西狗咬人反杀案成为了大家茶余饭后的热议内容,按照咱们老百姓最朴素的法律观点,对方一群人明显不怀好意的闯入别人家,还主动动手殴打主人,这种情况下,死者就是活该,主人就应当正当防卫,这没什么可犹豫的,甚至可以说事实简单清楚。但为什么会形成现在的局面?甚至未来的判决结果也不明朗,就因为在这件案子的法律条文上存在很大争议。

而关于私闯民宅与正当防卫之间的界限,也是我今天想说的内容,因为这不仅关于这一个案子,还关乎你我他每个公民的个人安全感。

案件的具体经过是:2025年1月30日,山西长治发生了一起由狗咬人引发的致命冲突。当日下午3时许,申红良之子申宇浩外出打水时,被邻居郭勇刚家拴在路边的狗咬伤,少年情绪激动下将狗摔死。申红良妻子随后与郭勇刚姐姐协商赔偿未果,并报警处理,但警方调解后,郭家未配合前往派出所。

当晚19时许,郭勇刚妻子赵某某携妹夫韩某、外甥刘某某等八至九人驾车来到申家,砸碎厨房玻璃、踹开上锁大门闯入院内。根据申红良回忆,对方手持铁锹并先动手殴打自己,他遂抄起窗台边的剔骨刀反击,捅刺致郭勇刚胸腹部多处受伤,郭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2025年11月13日,此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申红良提起公诉,而郭勇刚同行的3人也被警方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庭审中,双方对关键事实陈述存在根本分歧:申家称被多人围殴逼至墙角,郭家则称从进入院子到被刺仅十几秒时间,且未动手打人。

而大多数网友的看法是:谁好人家带八九个人大晚上去人家,如果不是存心要闹事,谁会晚上去?谁会带那么多人去?难道是怕黑?从后来的所作所为也都佐证了大家的想法,所以大多人对此案都是已经做了判断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当防卫的认定需满足五个核心条件:

防卫起因:必须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物等不法侵害,当事人可以实行防卫。在本案中,郭家多人砸破申家玻璃、踹门入户的行为,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为申红良的防卫行为提供了起因前提。

防卫时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根据《指导意见》,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申红良持刀反击时,不法侵害是否仍在进行。若如郭家所称“从进入院子到被刺仅十几秒”,则防卫时机的认定将变得复杂。

防卫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申红良反击的对象是闯入其住宅的郭家多人,符合对象要求。

防卫意图: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不能是防卫挑拨或相互斗殴。申红良在自家住宅内被多人闯入,其取刀挥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防卫限度: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特殊防卫权(无限防卫权)的适用则要求更为严格的条件: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中,郭家行为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标准,是认定特殊防卫的关键。

如果按照我们最朴素的法律观点,申红良是符合正当防卫的,但在防卫时机(郭家人称进入院内十几秒,郭某既被刺伤),这会让人觉得他是在故意等待对方然后行凶,法官在判决时也要考虑到这种可能性。其次则是防卫限度,从目前得到的消息看,身亡的郭某身中数刀,而不是大多数人以为的无意识挥刀中砍中对方一刀。这些都让法官在判决时必须谨慎,同时也要多方面搜集证据予以佐证判定,为案件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从防卫限度角度分析,申红良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根据公开信息,申红良用致命刀具抵抗造成一死三伤的结果,特别是郭勇刚身中九刀致死,从结果上看确实造成了“重大损害”。

从防卫时机角度分析,检方可能质疑刺击发生时不法侵害是否仍在进行。如果检方认为殴打已经减弱、对方有后退迹象,或者冲突进入“拉扯、分离”阶段,就可能把刺击评价为事后报复而非正当防卫。双方对冲突过程的描述差异巨大——申家称被多人围殴逼至墙角;郭家称从进入院子到被刺仅十几秒,这种时间线上的模糊性为防卫时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从双方力量对比角度分析,尽管郭家人数众多,但法院可能考量防卫手段与侵害程度的对称性。申红良使用的剔骨刀作为防卫工具,与对方可能使用的铁锹、棍棒等工具相比,其致命性更强。在类似案例中,法院往往会衡量工具的危险性与使用方式。

从主观意图角度分析,起诉书指出申红良是“拿起放在窗台上的刀胡乱挥刺”,这一定性表明其行为可能被视为缺乏针对性控制。与有目标、有节制的防卫相比,“胡乱挥刺”更易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对住宅防卫并未采用美国“城堡法则”那种“天然不用退让”的规则。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是在自己家中,防卫行为也需遵循比例原则,除非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适用特殊防卫规定。

网络上对申红良一边倒的支持声音,反映了社会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普遍期待。正如最高检强调的,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这一司法理念在此案中受到严峻考验。

目前网上大部分网友都能以客观角度评论该案件,但也有部分人将问题推到了法院和法官身上,甚至会以玩笑的口吻质疑法院和法官的专业能力。

而我要说的是,专业的法律部门看问题和我们普通人不同,我们不能完全以我们的视角和喜好对案件下定语,甚至直接认定申红良无罪,因为法院和法官代表的是公权力,一旦形成判决就具有公信力,在以后同类型案件中具有借鉴作用,所以他们必须要注意的就是这种案件判决要公正公平,不能留下法律漏洞,所以我虽然相信申红良的判决结果会是正当防卫,但也希望法院判决每一个证据链环节都有理有据,这样才能服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