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狗被摔死,问责反被杀案”法律分析:正当防卫的边界与争议

发布时间:2025-11-15 23:25  浏览量:1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2025年春节期间,山西长治男子申某浩被邻居郭某刚家的狗咬伤后将狗摔死,双方协商及报警调解未果。当晚,郭某刚妻子赵某晖带领亲属多人(起诉书称3人,被告方称9人)砸破申家玻璃、踹开大门闯入,与申某浩父亲申红良发生扭打。申红良持窗台刀具挥刺,致郭某刚左股动脉离断死亡、3人受伤,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辩方主张正当防卫,案件一审尚未宣判。

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郭某刚一方侵入住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法侵害”;二是申红良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需满足五个要件:存在现实不法侵害、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意图、未超过必要限度。结合案件事实:

1. 起因与时间要件:郭某刚一方未经允许破门砸窗侵入申家住宅,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且持铁锹、棍棒等器械围殴申红良(致其鼻骨骨折),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意图与对象:申红良在家人被围殴、退至窗台 corner 时持刀反击,目标针对侵害人本人,主观上为保护自身及家人安全,符合防卫意图。

3. 限度要件的核心争议:检方认为“持刀乱挥致1死3伤”可能超出必要限度,但辩方强调,面对多人持械侵入私宅的暴力威胁,申红良作为60岁老人,其反击强度具有紧迫性与被动性。参照“昆山龙哥案”确立的标准,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适用特殊防卫,造成伤亡无需担责。

三、类似案例的司法实践与借鉴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趋于宽松,尤其强调“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当性”。例如,2025年郑州“路虎车主撞飞持刀袭警者案”中,警方认定车主行为属正当防卫,核心理由是“侵害具有现实紧迫性,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郭某刚一方的侵入行为已具备“行凶”的紧迫性,申红良的反击手段与侵害强度基本匹配,符合当前司法对防卫限度的裁量倾向。

四、案件定性的关键影响因素

1. 侵害人人数与工具:被告方称对方9人持械闯入,而检方起诉书仅提及3人,人数差异可能影响对“不法侵害严重程度”的判断。

2. 冲突发起者的证据:双方对“是否先动手”各执一词,若能证实郭某刚一方先实施殴打,则更易认定防卫的正当性。

3. 住宅安宁权的优先保护:非法侵入住宅本身是独立犯罪,申红良在封闭空间内面临的心理恐惧与现实威胁,应作为认定防卫限度的重要考量。

五、结论与展望

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申红良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要要件,其防卫强度与郭某刚一方的不法侵害程度基本相当,且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入行为。若法院采纳“特殊防卫”的辩护观点,或认定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申红良可能被宣告无罪;若认定“防卫过当”,则需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此案再次凸显民间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性——从狗咬人到破门冲突,若任何一方选择理性协商或警方及时介入,悲剧本可避免。司法机关在审理中需严格区分防卫行为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既要维护社会秩序,也要保障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我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