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受伤,母亲要求赔偿监护人误工费,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11-16 17:42  浏览量:1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周家)未成年人受伤,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监护人的误工费,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湖南高院披露一起相关案件。

2024年7月,刘某驾车行驶时碰撞到过马路的未成年人小潘,导致小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潘母亲张某作为小潘法定代理人,将刘某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华容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小潘母亲张某的误工费等合计5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是用以填补受害人因遭受的损害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由此可见,行使误工费请求权的主体须为受害人本人。该案中,事故发生时小潘系未成年人,不存在误工损失;张某是作为小潘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非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不具备行使误工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至于张某因照顾小潘所产生的误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法院已参照小潘的母亲张某的误工标准计算在护理费中,原告主张的张某的误工费属于重复诉求。

据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张某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潘经济损失4.8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损失填平原则,其目的在于恢复被害人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应以受害人本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