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法院不支持照顾孩子误工费,没毛病
发布时间:2025-11-17 14:31 浏览量:2
作者:维扬书生
孩子被车辆撞伤,机动车一方全责,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时,妈妈提出因照顾受伤的孩子产生了误工费。那么,这一块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对小潘主张的母亲张某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潘经济损失4.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11月16日《扬子晚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同样适用于因照顾家人而误工的情况,如果这种误工是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
本案中,未成年人小潘被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撞伤住院后,其母亲张某因在医院照顾孩子向刘某和保险公司讨要误工费,似乎也有道理,法院应予以支持,可是法院最终未支持小潘的主张。咋一看法院的缺乏对弱者缺乏应有的同情和关怀,但是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从法律上说,误工费是用以填补受害人因遭受的损害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小潘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事故发生时小潘系未成年人,不存在误工损失。他的妈妈张某作为小潘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非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不具备行使误工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那么,张某因照顾小潘所产生的误工损失怎么算呢?法院也有明确的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法院已参照小潘的母亲张某的误工标准计算在护理费中,小潘主张的张某的误工费属于重复诉求。
法院不支持母亲照顾被撞孩子产生的误工费,完全没毛病,这才是法治社会该有的样子。民事损害赔偿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其目的在于恢复被害人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应以受害人本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界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谁弱谁有理”“谁老谁有理”本质上是用弱势标签掩盖事实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