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孩子被家暴时,每个人都可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5-28 17:43 浏览量:4
▲发现未成年人被家暴,不光学校、医院、社区有义务报警,普通的陌生人也可以第一时间报告,避免孩子落入暴力 的深渊 图/视觉中国
疑似因长期家暴跳楼身亡的围棋少年,不是家暴阴影下的第一个受害者,也不大可能是最后一个。围绕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既要照顾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又要确保制度的震慑力,这种微妙平衡的把握,依然需要在长期实践中不断磨合。
2025年5月19日,在杭州智力运动学校就读的泉州9岁围棋少年朱某鑫疑似跳楼自杀。在他生前,其父对他长期殴打、辱骂,孩子身上布满瘀伤。此前一天,5月18日,青岛一名9岁男童疑因游戏充值被父亲殴打数小时,送医时已无生命体征。数天前的5月上旬,温州9岁女孩被母亲打骂管教时受伤,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目前,三起事件中的施害当事人都已被刑事拘留,具体细节尚未披露。父母的手,何至于如此之毒?他们究竟是失手、情绪失控,还是存在长期的故意伤害和虐待?从学校、医院到社区,公安、检察机关和民政、妇儿部门,如何尽到相应的报告和监管职责?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就此采访了两位法学学者和一位检察官。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张善根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研究,担任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师张丽霞近年参与反家暴相关课题,对全国反家暴实施情况和学校强制报告落实情况做了深入的走访和调研。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吴宜远和同事则在工作当中,接触过未成年人被家暴、性侵、遗弃的实际案例。他们一致呼吁:发现未成年人被家暴,不光学校、医院、社区有义务报警,普通的陌生人也可以第一时间报告,避免孩子落入暴力的深渊。
在报警、物理隔离甚至撤销监护权之外,更重要的是培养家长健康的人格和正确的教育理念——学会做合格的父母,要从学会“做一个人”开始。
南方人物周刊: 我们一般认为的家暴都是殴打行为,那语言暴力、精神羞辱算不算?张丽霞: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暴不仅包括打人、捆绑这些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经常性的谩骂、恐吓这类精神上的折磨。有些地方的规定更具体,比如重庆、江苏把侮辱、诽谤、跟踪、骚扰、散布隐私这些言语和行为都算作精神暴力。江苏还特别提到“冷暴力”,比如故意漠视、孤立对方也属于家暴;重庆则强调,通过网络进行精神或经济控制,也算家暴。另外,像广东明确规定,孩子哪怕只是目睹家庭暴力,也会被认定为受害人,说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南方人物周刊: 涉及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施害方,根据施害程度,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张善根: 家庭暴力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涵盖范围较广。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施害方的法律责任,而是通过法律指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加以规制。家暴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构成治安处罚标准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不光是身体伤害,导致孩子有创伤性应激反应、抑郁等精神障碍,都可以作为“情节恶劣”的判定标准,但家暴和虐待导致的精神伤害在认定和赔偿上都有难度。
南方人物周刊: 舆论关注到的往往是极端恶性案件。但从整体来看,家暴未成年人的现象中,报警、进入司法程序的似乎不多。为什么?张善根: 在犯罪学上有一个概念叫“犯罪黑数”,是指在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中,因各种原因没有被纳入官方统计数据之中的犯罪。家庭暴力的统计中“犯罪黑数”现象可能更为明显,家庭暴力的实际数量要远高于进入法律系统的数量。
首先,家庭暴力如果是一次两次,受害者基本不会考虑去主张权利。只有到非常极端的程度,或许才会考虑。尤其是未成年人,他都不知道去哪里寻求救助。另外就是中国传统的“家文化”,认为父母管教孩子理所当然,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棍棒之下出人才”。家里有暴打孩子的情况,也是家里的“丑事”、糟心事,不想被暴露。
张丽霞: 如果在实施家暴行为时有录像、照片或者录音,又或者有就诊记录和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公安部门出具了告诫书,就能够认定存在家暴行为。但在这类案件中,最大的难点往往是取证太难:家暴多发生在封闭的家庭空间,孩子本身又处于弱势,很难自己说清楚或收集证据。
我们调研时碰到一个案例。警察出警了,可一到现场,施暴的家长就说:“我就是教育孩子,情绪激动了点。”再问孩子,孩子也说:“没事儿。”这让执法人员很为难,现场没法取证,也判断不出到底有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
尤其是精神暴力,没有明显伤害,很容易被忽视。再加上有些家暴是长期存在的,孩子在这种环境下可能会变得麻木,甚至觉得这是正常的,也不觉得能改变,这让外部干预变得更难。
张丽霞: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得很清楚:只要发现可能伤害到未成年人,或者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情况,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举报。像学校、医院这些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一旦发现有上述情况,必须依法上报,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
很多人都对电视剧《无尽的尽头》中的一段印象深刻:取材于真实案例的父亲为了讨好继母而殴打两个孩子,最后把孩子从游船上推下水,导致一死一重伤。剧中的邻居、老师、医生,甚至孩子的亲奶奶,因为各自的私心和某些原因,都没有及时帮忙或者报警。
在现实当中,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还不太均衡。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访谈,医院这边做得比较好,像发现未成年人被性侵或异常受伤时,基本有直接报警的机制,处理也比较及时。但一些学校在识别风险和报告方面意识还不够强,经常把家暴当成“家长管得严”,不知道该不该干预。
有的事件里,家长还会到学校质问老师“为什么要报告?”老师面临着非常大的精神压力。再加上学校一般要层层上报,涉及班主任、年级组、德育校长等。虽然流程规范,但遇到紧急情况就可能耽误处理的时间,需要优化,让反应更快、更有效。
南方人物周刊: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是否有一些未履职的机构因此受到处分?像杭州围棋少年的这起事件,如果朱某鑫所在的学校尽早报警,会不会避免(延缓)悲剧的发生?张善根: 处分的事例是有的。例如2020年年底,山西榆次某小学生在家中被其父和奶奶殴打致死。检察院办案时发现,班主任曾发现该生被殴打的状况,但学校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于是检察院向学校、教育局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要求督促涉案学校依法依规查处有关人员。其他地方也有学校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教师侵害学生案件的线索,校领导因此受到处分。
朱某鑫所在的杭州这个学校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是有法定的强制报告义务的。但这里存在一个“责任稀释”的问题。因为只有未报告导致严重后果时,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这个父亲的殴打行为可能是很多次,你没法认定学校是哪次没报告导致了他最后的自杀。
这个事件会促使我们去反思,要运用“逐案倒查”。比如他家周围很多人都目睹过父亲的暴力行为,有人制止过,可能村居委、学校也介入过,但是不是都没有报告公安部门?这就逆向激发大家的履职意识,平时应该如何更好地履行报告义务。
张丽霞: 从立法本意来看,我国已经明确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只要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应该及时报告。虽然在实际操作中,这项制度主要针对经常接触孩子的群体和单位,对普通公众来说更多是道义上的倡导,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但法律明确“发现疑似侵害也可以报告”,就是鼓励大家多一份责任心,哪怕只是怀疑,也应该及时反映。
南方人物周刊: 像围棋少年事件,如果我是个目睹其父当场施暴、看到孩子身上有伤的路人,我也可以去报告,警方也应该受理?张丽霞: 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相关机关必须受理并依法处理。
南方人物周刊: 在防范和阻止未成年人受家暴和侵害方面,国外有什么经验可供借鉴?张丽霞: 在一些国家,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问题,普遍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常态化报告机制,启动快、覆盖面广。虽然在这种高频报告下,确实会出现一些误报或错报,但也正说明整个响应机制要更高效,不仅要第一时间接到信息,还得有能力快速判断哪些是真正的风险,做好分级处理,避免资源浪费,也不漏掉真正需要干预的孩子。
在一些国家的家暴干预实践中,已经建立了家庭暴力的“致死性风险评估”机制,用标准化问卷快速判断受害人是否面临严重伤害甚至死亡风险,帮助尽早识别高危个案、及时干预。对于那些初看只是轻微暴力或教育方式不当的情况,一般不会立刻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先引导家长参加亲职教育、冲突管理等课程,帮助他们调整行为。之后还会有跟踪评估,观察家庭教育有没有实质改善,必要时再启动司法程序。
南方人物周刊: 据了解,上海青浦区试点“儿童安全码”,通过大数据分析异常就医、教育记录,自动触发预警。这样的做法值得推广吗?张丽霞: 这是很好的实践探索。“儿童安全码”通过整合就医、教育等信息来智能预警未成年人的异常情况,确实能提高发现问题的效率,也有助于各部门联动处理,值得探索和推广。但在应用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能采集过多个人信息,要保护好孩子的隐私;同时要防止误报太多、干预过度,让家庭和学校陷入不必要的压力。
南方人物周刊: 如果孩子身边最亲的人存在暴力倾向,拘留几天后又回来了。还有什么办法保护孩子,比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能起到威慑和约束作用吗?张丽霞: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根据反家暴法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核心功能包括禁止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限制接触骚扰,禁止其接近受害者住所、学校或工作单位,并为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保障等。不光受害人本人,公安、妇联、居委会等也都能帮忙申请。在重庆巴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流程(从申请到签发)最快压缩到了20分钟。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太当回事。比如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些施暴者觉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一张纸,撕了便是”。为此,有律师特意多复印了几份,告诉其他近亲属,“撕了没关系。但如果继续拒绝执行,要承担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在一定情形下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张善根: 2025年3月底,上海发布了《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当中提到,上海市2020年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只有3起案件,到2024年就有41起。说明有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这种方式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南方人物周刊: 大家看到泉州棋童被长期殴打后自杀的新闻都非常痛心和愤慨,认为这样的父亲“不配做父母”。那么这类现象发生后,谁来评估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谁来决定是否剥夺他的监护权?张丽霞: 这个问题关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中的关键环节:监护能力评估与监护权撤销。一旦发生遗弃、性侵、虐待未成年子女,或者监护人失踪、无法取得联系,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危险等,都能构成撤销监护权的判断依据。
在我国,监护能力评估这块还在慢慢完善当中。一些地方近年开始试点多部门协作。至于撤销监护权,根据《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有法院有权裁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人可以是孩子的亲属,也可以是检察机关代表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支持起诉的单位。
南方人物周刊: 当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都不具备监护能力,国家监护怎样来兜底?张善根: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需要被紧急安置,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如果监护人资格已经被撤销,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通常也是在福利院这样的机构。另一种情况就是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
南方人物周刊: 在一些网络讨论中有人提到,收养和寄养是一种解决之道,不过孩子也会面临对新环境的不适应,甚至可能面临新的心灵创伤。张善根: 对。在国外有寄养制度,我国也有相关制度,但因国情不同,寄养制度是不发达的。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也建立了一些资源库。一旦遇到有需要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把孩子送到经过特定程序委托的寄养家庭。对寄养和收养家庭的资质、抚养能力,当然也需要专业评估。在孩子面临“人身安全威胁”和“环境不适应”的两难时,只能“两害取其轻”。
南方人物周刊: 有的案件里,明明一方更有爱、更疼孩子,但因为种种原因,离婚时孩子还是被判给了存在家暴倾向的另一方。张善根: 是的。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进行裁定。而不能仅看谁经济条件好,就把孩子判给谁。打比方说,如果能够举证父亲有这种家暴倾向,不利于孩子成长,那么母亲即使是经济条件不好,但能够更好地照顾未成年人,可以去主张并获得抚养权。从权利救济的角度,女方可以通过各种平台去求助,比如说去找妇联,妇联会帮助你寻求司法救济。但很多家庭中的弱势方会选择自己去承受这一切,他们不知道怎么去解决,这是现实中遇到的一个很重要和紧迫的问题。
张丽霞: 家暴这样的创伤事件,孩子才是真正经历一切的人,他们有权参与、有权表达,不能被忽视。听孩子的意见,不只是程序上的一步,而是对他们的尊重,也是做出合适决定的关键。特别是在确定谁来照顾他们时,孩子的想法关系到他们的安全感和适应能力。如果觉得孩子太小,缺乏判断力,还是在以成年人的角度来代替孩子做决定,完全不听他们的声音,可能做出的决定他们接受不了,也会造成新的伤害。所以,需要综合孩子和负责任的监护人、相关机构的意见。
南方人物周刊: 长期处于家暴环境中的孩子,心理上会遭受哪些影响?吴宜远: 有研究指出,家庭暴力会对青少年的人格和性格造成深远的伤害,如人格缺陷、心理扭曲、孤独感、暴力倾向、反社会心理等诸多不良问题。
就我们的办案经验和观察,被侵害的孩子可能“恶逆变”,从被侵害者发展成为侵害者。在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女孩,她在学校当寝室长,同学如果不做值日、不按时晚睡,她会扣同学的钱,不让他们睡觉,或者要求同学“这有几桶泡面,把这几桶泡面全部吃下去”,作为对室友的惩戒。
我们在提讯时,女孩说她的本意是在管教、帮助室友,希望他们可以变好。回溯女孩的成长经历才发现,他的父亲在管教女儿时,会把女孩的头按到水盆里让她冷静,说“我是在教育你,我爱你才会管你!”这位父亲也不觉得自己有什么不妥,说自己整个心思都在孩子身上。女孩也把这种控制认为是一种爱,以致实施了犯罪。这就是一个“恶逆变”(被害人受侵犯以后,在不良心理和其他因素推动下,所导致的从被害者向施害者方向的转化)。后来我们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这个女孩被判了缓刑。
张丽霞: 有些家庭暴力真的会一代传一代。我经常给学生在课堂播放的一个影视片段,是一个家暴父亲被送上法庭,孩子的奶奶在现场情绪崩溃了,说“他就是这么被打大的”,那一瞬间让人特别震撼。很多研究说过,孩子长期在家暴环境中长大,很容易把暴力当成一种“正常”的沟通方式,长大后不是去打别人,就是继续被打。这种模式不只是伤害一个人,而是让家庭关系、情感表达都变得扭曲,一不小心就变成代代相传的恶性循环。
吴宜远: 另一种情况是,在家庭中绝对地服从和听从于自己父母的孩子,他们很有可能会在其他地方绝对地听从和服从于其他人。当他们被欺凌又没有反抗能力时,他们不敢表达,不敢向父母或其他成年人寻求帮助;还有一部分可能因为缺爱,觉得自己没有被爱过,他们希望去寻找更多的爱,那可能就更容易遭遇性侵。
吴宜远: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以未成年人权利为本位,在权衡各方利益时将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更加特殊、优先的地位,选择对未成年人最为有利的做法。
我们曾经经办过一个案子。离异家庭中一个妈妈带孩子,因为新冠疫情期间经济收入骤减,压力很大。爸爸没和妈妈商量就给孩子买了手机,孩子老玩游戏,她心里积压了很多愤怒和委屈,便拿手机打孩子的胳膊、腿、背,孩子身上有明显的淤青挫伤,爸爸发现后就拍照、报警了。
我们先是羁押了这个妈妈,但这个妈妈和最近几起新闻事件中的父母不同:她属于一时情绪的失控、管教方式不当,虽然造成了伤情,但和孩子的感情基础很好,爸爸也表示妈妈平时对孩子很用心负责。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嫌疑人的悔过态度及再犯风险,尤其是孩子多次表示想见妈妈,想让妈妈陪自己。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妈妈采取了取保候审。
同时,我们第一时间委托司法社工对孩子开展救助,检察官多次与社工一起前往孩子家庭,评估其家庭环境与心理状况。妈妈被取保候审后,救助工作仍在继续,侧重点调整为妈妈的监护情况、二人亲子关系的动态评估。这些工作的核心都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孩子需要一个安全的环境,他们面临的挑战太多了。刑事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关键一环,但也是最后一环。
张丽霞: 家庭有时是未成年人受伤的源头,有时又是他们康复和获得支持的重要依靠。在家暴案件中,虽然施暴者可能受到法律惩罚,但与孩子之间的血缘和监护关系往往难以彻底切断,刑满释放后再次伤害的风险依然存在。
我们调研中就遇到一个典型案例:一位母亲因虐待子女被判刑,服刑期满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再次与孩子接触,大家都在担心如何帮助孩子安全过渡、避免再受伤害。当事人虽然表示“认罪受罚”,但情绪上仍存在明显对抗心理,并表达出对举报人或者司法机关的强烈不满,声称将来要“讨回公道”。司法处罚虽然能暂时止暴,但真正长期的保护,还需要对父母和孩子都做心理建设。相比公检法人员,社工、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常常更有亲和力,沟通能力也更强,更适合做家庭关系的缓和和情绪支持。所以我们也呼吁多部门的联动,借助各方资源。
▲2025年4月,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师张丽霞在北京师范大学讲授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有关内容 图/受访者提供
南方人物周刊: 媒体报道,围棋少年朱某鑫的爸爸经历过两次婚姻失败,经济状况差,性格暴戾。还有一些事件当中的父母笃信自己动机是好的,“孩子不能惯”,采取的方式却是暴力的、失控的。家长要怎样培育自己和孩子的心理,塑造健康的人格?张善根: 这里有几个层面,首先,中国过去是父权社会,现在往平权社会发展,但很多人观念还没有根本的扭转。
第二是当下教育当中有非常不正常的趋势和风气,家长在教育孩子时非要对标最高端的层次,学科要得多少分,各项要拿冠军、争第一,一旦不行就棍棒相加,以爱的名义来实施暴力,实际是从所谓的“亲情制高点”掩盖侵犯儿童的事实,这是非常可怕的。
很多家长教育子女的能力存在明显的短板。教育是一个漫长的、要细心浇灌的过程,需要有耐心。当前家长普遍缺乏更好的与孩子沟通的能力。你愿不愿意去学习做个合格的父母?有的家长人格和心智不稳,一旦面临生存压力、教育内卷,会把自己的恐慌、无能转嫁到孩子身上。
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除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也要培养家庭成员之间的教育,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不同代际之间,都要学会理解和善意的对待。家庭教育是终身教育,它不是某个特定阶段的教育,而是要贯穿在整个人的生命历程中,不断强化和训练这种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