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治的文化基础

发布时间:2026-04-20 16:53  浏览量:1

环境法治是一个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在内的规则及其运行系统。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环境立法先后走出了一条从分散立法到系统集成的创制之路,体现了环境立法的逐步完善化趋势,其里程碑事件是今年4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现代法治史上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环境法治要从理想形态走向现实形态,环境司法是其中的关键环节,而环境司法的专门化是当前乃至于今后一段时期推进环境法治的重要途径。所谓环境司法的专门化主要是指建立专门化的司法机关、专业化的司法队伍、特殊化的诉讼程序、有针对性的法律适用规则等。

环境法治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其中包括伦理共识),其伦理共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趋势,它被赋予了新人本主义的内涵,超越了人与人的关系而进入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它超越了传统的坚持“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人本主义,而是坚持人与自然同为目的而非手段;它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作为最高旨归——这是对古代中国人“天人合一”“仁民爱物”及“厚德载物”等理念的现代回应和更高发展。环境法治以环境正义、代际公平、尊重自然、生物平等、可持续发展为重要原则,宣示人类的道德关怀应该也必然惠及自然万物。这也昭示了环境法治厚植文化根脉、演绎文化叙事、推进伦理进步的现代化趋势。

环境法治的文化基础包括文化传统、伦理共识等内容,夯实文化基础有助于环保法律的实施,也有助于增强人们对环保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认同感。同时,夯实环境法治的文化基础也体现了环境法治文化(包括环境伦理)的完善化趋势。所谓“环境伦理”,是指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关系,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伦理观念对现代的环境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根据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的说法,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那么环境立法同样也应当符合环境伦理标准。环境伦理学的基本准则:一是珍惜地球上一切生命物种;二是珍惜自然生态的和谐稳定;三是人类应当过顺应自然的生活。

如果将环境伦理定位在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层面上,那么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也存在这样的环境伦理,儒家、道家的“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思想就是证明。《礼记·中庸》称人类的行为应当“赞天地之化育”,春秋时期老子主张“道法自然”,战国时期庄子主张“无以人灭天”,又主张“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汉代董仲舒讲“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宋代程颢称“天人本无二,不必言合”,朱熹也称“天人一物,内外一理”等。上述言论均体现了尊重自然、爱护自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与今日的环境伦理在根本精神上一脉相承。

由此可见,在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资源,它理应成为构建现代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的文化基础。中国文化中的“天人合一”观念应当成为现代环境伦理的核心观念。天人合一观念强调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对自然万物平等相待,将人类看成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要求人类过顺应自然的生活,这不仅契合现代人“绿色”的生活方式,更是体现了一种恢宏的宇宙意识——基于宇宙视野看,人与自然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因此,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人类自己,顺应自然就是人与自己的和解。在此前提下,“人本主义”与“物本主义”(以自然为本位)的区分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人类,重视万物的价值就是重视人类的价值,这就消弭了“人本”与“物本”的对立,使现代环境伦理建立在“天人合一”的观念之上,也可以说是建立在一种全新的人本主义的理念之上。这就意味着,构成传统伦理学基础的那种“只知有人,不知有物”的人本主义理论已经过时了。可以说,现代环境伦理的理论基础是一种“新人本主义”,而这也应该是现代环境法治的伦理基础,同时也是环境司法的伦理基础。

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实质在于将人类的道德关怀扩充至整个自然生态系统。换言之,是将自然界“道德化”了。这与中国古代儒家的“仁民爱物”说倒是颇有汇通之处。现代环境伦理学与新人本主义也存在密切关系,而后者是对传统人本主义观念的一种超越。传统人本主义的核心原则——“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新人本主义的核心原则——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才是目的,人或自然都不是手段。正如传统人本主义理念对法治的影响是人权的法治保障,新人本主义理念对环境法治的影响则是通过环境立法和司法来加强对人的环境权的保障。现代环境司法的伦理基础应当是新人本主义伦理观,其立场从“尊重人”转变为“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人类自身”。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看,环境司法注重保护适合人类生存发展的“绿色环境”,强调保护人的生存权和环境权。

环境伦理揭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这种和谐共生的关系包括人与动物、人与植物、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人类在处理上述关系方面,逐渐形成了一些环境伦理原则,包括环境正义原则、代际公平原则(前代人与后代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尊重自然原则、生物平等原则、生态平衡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环境伦理观念对现代的环境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人类的道德理性和道德理想决定了人类必须有长远的眼光,不能只是追求短期效益,而为了人类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人类必须肩负起善待自然、平衡生态、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责任。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正义》《绿色正义》等书的出版,一些重要的环境伦理概念如“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绿色正义”等逐渐为人所熟知,其实质在于提倡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被视为新人本主义的理念也逐渐影响到环境资源法治领域。在我国,学术界通过吸收国外的环境资源法治学说,形成了具有一定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其主要内容是承认和重视环境资源的价值、意义和作用,强调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是环境资源法发展的决定因素;承认和重视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对环境资源法的基本要求;合理运用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发挥环境资源法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建立综合性的调整机制,有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环境和生态问题逐渐成为影响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局性问题。一种建基于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之上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也应时而生,登上了历史舞台,并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之中。党的十七大提出“生态文明”的主张,党的十八大又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应该指出,这一战略的思想渊源既有中国传统文化中“仁民爱物”“厚德载物”的环境伦理观,又有马克思主义强调人与自然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的环境伦理思想,同时也吸收了部分西方现代环境伦理学中的观念,体现了鲜明的新人本主义的理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执政党在治国理政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中同样也是如此,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为了造福于民。

我国当代著名哲学史家张岱年先生在《思想·文化·道德》一书中指出:“中国古代关于人与自然的学说,无论儒家和道家,都不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敌对的关系,而是看作相辅相成的关系,以天人的完全和谐为最高理想。这种观点,在今天看来,也还是具有深刻意义的。”中国古代这种强调人与自然应当和谐共生、相辅相成的观点,与今日环境伦理学及环境法治中的理念高度契合,说明在中国建设环境法治体系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我们理应厚植环境法治的文化根基、高扬环境伦理的旗帜,将环境领域中的文化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为环境法治文化的完善化趋势提供助力。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研究》(2025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重点项目,编号为25SFB1001)、《审判学学科体系建设问题研究》(202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编号为25FFXB052)中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