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新政”出台: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增加了两项公积金提取情形
发布时间:2025-05-31 09:50 浏览量:2
5月30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兰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阶段性支持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多项惠民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方案》共3部分内容,坚持“权益保障、政策引导、服务赋能”原则,立足我市灵活就业群体特征与住房需求,探索制度创新,拓展惠民政策,提出推进举措,切实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转化为灵活就业人员满足安居需求、增强消费信心、提升生活品质的强劲动能。
■政策提要
目标
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围绕权益保障、制度覆盖、安居宜居、消费促进四个目标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权益保障为基础,通过建立缴存机制、明确主体地位、确保同等待遇,夯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保障权益;以精准扩面为重点,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序拓展,形成“应缴尽缴、愿缴尽缴”的制度吸引力,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互助性作用;以安居稳业为导向,面向新市民、青年人、新业态从业者等灵活就业群体,动态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满足其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以提振消费为动力,强化政策协同联动,完善政策适配机制,培育住房消费新动能。
重点
提出8项推进举措
《方案》提出8项推进举措。一是打破户籍、职业形态限制,我市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二是灵活缴存、灵活取用,缴存基数、缴存方式、提取频次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三是权益同享,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享受公积金贷款、个税扣除等政策红利;四是“账户随人走”,灵活就业人员可依照缴存单位就业、异地转移接续、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同情形进行不间断缴存;五是服务提升,优化线上业务办理,拓宽缴存渠道,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掌上办”“即时办”;六是联动推广,借助相关行业协会、业务大厅、媒体媒介等多渠道、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宣传;七是政策落实,借鉴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梳理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做好政策动态调整;八是风险防控,健全防控机制,强化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风险管控,全力防范贷款逾期风险。
■政策详解
增加两项提取情形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缴存人当前年度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人或配偶有住房但不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房屋的其他住房消费。
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提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清单库,包括公共上下水立管改造、个人出资更换属于个人权属的设施设备(窗户、供热管道和设备、供电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且已支付建设改造(安装)费用的权利人,且在本中心不存在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可因此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增提取情形的其他规定。因上述两项提取情形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频次及其他规定均按《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兰住金〔2024〕46号)执行。
优化现有提取政策
扩大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范围。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放宽至“可同时提取购房人本人和配偶以及购房人的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延长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调整为“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五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分别可提取五次”。
延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提取时限。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提取时限调整为“贷款全部还清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度可提取一次,最多提取两次”。
支持跨区域通勤租房提取。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有住房,不符合购房提取条件,但因住房所在地与本人工作地分别在主城四区和远郊区县,或分别在不同远郊区县,通勤距离较远需要在工作地租房自住的,可按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在本市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规定办理。
调整贷款房屋套数认定规则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房屋套数认定规则由“以兰州市行政区域(含兰州新区)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为准”优化为“以兰州市域内拟购住房所在区(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为准”。
拟购房区(县)包括兰州新区。缴存人家庭(个人)名下登记的宅基地,不再认定为住房套数。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为阶段性支持政策,有效期自2025年4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
延长缴存人可申请贷款年龄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之“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的规定,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将男性不超过65周岁调整至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调整至不超过63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中心继续实行代际互助贷款政策,即实际年龄未超过68岁(63岁)的借款人父母及成年子女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增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支持政策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刚需住房的,贷款额度可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缴存人因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人售出名下住房12个月以内(以各类交易过户凭证时间为准),因新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认定为“卖旧买新”,贷款额度可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全国范围内现役军人,或退出现役不超过5年且在该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在该中心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获得市级及以上劳模、工匠称号且在该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在该中心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中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武警官兵、应急消防人员遗属,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在该中心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0%。
调整原阶段性支持政策
将原执行的阶段性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政策延长执行期至2026年4月6日。将原执行的阶段性将缴存余额系数扩大为30的政策,修改为长期执行政策。
其他支持政策
支持依据《兰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取得房票的安置对象、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作为首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借款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严格落实缴存人因购买保障性住房(含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可至15%的相关政策。
近年来,兰州公积金中心积极响应灵活就业人员的民生需求,持续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通过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零资料”办理,优化“兰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操作界面,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办理专区,不断扩大制度保障范围,强化制度保障功能。
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在兰州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办理基数调整、签订扣款协议、变更扣款卡号等全部业务实现线上办理,大幅提高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着力推动了住房公积金服务从“可办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有效提升了灵活就业人员办事获得感和满意度。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是扩大制度覆盖面、提升服务效能的关键举措。下一步将持续优化政策,助力缴存人实现“安居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