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前提:吃透案情、沟通协商、尊重选择
发布时间:2025-06-05 23:00 浏览量:2
办理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查询所在法院类案判决书,阅看陶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判决书,内心挺感触。
一审判决在2024年12月26日,受理时间2024年4月1日,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二次,法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审理过程中,公安四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厘清辩方侦查程序违法之辩。不难发现,本案案情确实复杂。
公诉机关意见,在案证据充分证实,被告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有立功、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陶某不接受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当庭供述认可利用手机软件引流发展会员,在软件中建立数个频道,发布淫秽视频供他人观看并收取费用,但不认可指控、鉴定的淫秽视频,认为指控的传播淫秽视频的频道不是自己创建,对从证人王某手机付费频道中查获、鉴定的淫秽视频及指控的获利亦不认可。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提出四点理由:1、公安机关取证程序违法,不应采信。2、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陶某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3、即使陶某有转发淫秽视频的行为,也主要是通过外网转发,没有社会危害性。4、陶某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装有心脏支架,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查明: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陶某承认实施过利用手机软件引流发展会员、发布淫秽视频供他人观看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但否认指控、鉴定的淫秽视频,否认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频道是由自己创建,对从证人王某手机付费频道中查获、鉴定的淫秽视频不予认可,对于其之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的获利情况也予以否认。
据此法院认定:无法认定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比照其到案以后的数次供述笔录内容,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前后供述出现明显变化,体现不出其认罪、悔罪态度。综上,陶某不符合坦白的认定条件。被告人陶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陶某被一审法院判处刑罚前,被公安机关和法院取保候审。看了判决书,或许人们会想,假如陶某认罪服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犯罪情节不严重,具有立功、坦白情节,原先未被羁押,法院判决适用缓刑可能性大,冒险值得么,还有,律师无罪辩是否征求被告人本人意愿,是否沟通利害关系,无罪辩护理由是否有充分事理与法律依据?
笔者谈个人观感,从判决书观察,无罪辩并非空穴来风,检方两次申请补充侦查、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明眼人知道,要让法官同意通知侦查人员出庭难度大,判决书认定“部分证人证言、讯问笔录在制作时存在瑕疵”说明侦查行为确有瑕疵,法院采信证据的理由是“已由公安机关出庭说明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且与相关转账记录、手机聊天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这说明,辩护人质疑侦查行为违法具有事实根据,侦查人员出庭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其他证据,法院才认定言词证据证据效力和证明力。法院未采纳侦查违法辩护观点,不能说明无效辩护。
另三条无罪辩理由,无法知悉证据材料,无法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意见适当评述。尽管如此,还是可以带来一些启示。
首先,在个案中,若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尤其存在判处非监禁刑罚可能情形下,辩护人应审时度势,吃透案情证据,对无罪辩和认罪认罚策略客观分析研判,庭前和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告知诉讼风险,尊重当事人意愿,当事人利益高于一切。
其次,当事人拥有无罪辩或认罪认罚选择权,律师应充分尊重,若当事人不同意律师无罪辩,双方无法弥合分歧,为避免可能出现律师有罪辩法院无罪判风险,辩护人可辞去委托。
再有,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时,即便律师认为法院会判有罪,律师不应有罪辩,不能以律师独立辩护为由,违背当事人意志,这涉及委托关系伦理价值。若无罪辩会客观上损害当事人权益,律师可主动解除委托。
笔者不清楚陶某及辩护人选择无罪辩方案前,双方有无充分沟通协商,并考虑到相关裁判风险。假如辩护人将诉讼风险明白无误告知当事人,后者甘愿承受裁判风险,辩护人坚持无罪辩具有正当性。假如辩护人未充分研判案情,未告知诉讼风险,未尊重当事人选择权,或许存在过于自信的无罪辩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