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锐评丨消失的信息
发布时间:2025-06-09 18:39 浏览量:2
法律,到底是维护正义还是维护规则?
这是一道时至今日都无人能准确回答的超级难题。
因为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每个人对正义的理解都会有所不同;尽管说“法理即情理”,但社会不同阶层对同一事件的情感判断亦不会统一。
从这个视角看,维护规则或许才是法律法规最基础的价值构建。
也正是基于此,主流媒体近年来一直呼吁捍卫以法律和公序良俗为基础的规则文明,认为规则文明,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道必须写好的必答题。
对此,领导人在多个场合强调规则的重要性,比如,被引用最多的是“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但规则似乎永远都是用来被打破的,保险业亦是如此。
消失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对于保险业这一本就新闻匮乏的行业,行政处罚自是媒体喜爱的新闻素材。
毕竟,对于严监管行业而言,行政处罚不仅代表着被处罚机构或个人本身的违规行为得到制裁,更代表着其背后的业务模式、经营管理甚至股东股权等公司治理维度都可能存在着值得深挖的“好料”。
作为长期追踪监管处罚信息,以期通过处罚理解行业监管导向、行业改进优化路径的观察者,近期发现了个别值得关注的现象——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消失术。
比如,2025年4月末,有媒体截取某地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报道某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被处行政处罚并处以业内少见的高额罚款,此后不久,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在官网便无法查询。
但稍晚之后,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但处罚金额明显低于前者的另一保险公司的处罚信息被公示。而查询该监管局处罚信息,会发现本应连续的处罚文号却缺失了6个,而前期媒体截图发布的处罚信息之一中文号便为其中之一。
为什么会有消失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性、基础性规定,即,非例外则公开。
保险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依据亦以此为基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依法在官方网站上公开。
基于此,近年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全面公开几成常态。
究其原因,仍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该条例,除如下三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其余信息均应公开。
一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人民日报曾刊文称,对规则的漠视,不仅容易引发矛盾、扰乱秩序,还会“摊薄”社会信任,带偏社会风气。并呼吁提高不守规则的代价,让守规则的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当然,从近年来监管处罚发布的严谨程度看,消失的行政处罚公示背后一定有其依法合规的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