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305】法定继承公证遗漏了部分法定继承人,该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25-06-13 22:23 浏览量:1
答:该法定继承人有两个维权途径:
第一,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被遗漏的继承人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要求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重新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提起民事诉讼。若公证机构拒绝复查或者复查后未妥善解决问题,被遗漏的继承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继承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的继承人身份以及应得的遗产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法定继承人未参与法定继承公证的,法院应当认定该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
参考案例:(2021)津0116民初9538号(入库编号:2024-07-2-029-002)
裁判理由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刘某与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因此刘某和王某留下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刘某乙作为刘某与王某的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与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共同继承作为遗产的案涉房屋。2009年5月,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在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遗漏了刘某乙。这一行为损害了刘某乙的继承权,因此该公证书对刘某乙不发生效力。
公证书中记载的关于刘某甲、刘某戊书面表示将其享有的继承份额交由刘某丙、刘某丁共同继承的行为,系刘某甲、刘某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反律规定,也未侵害刘某乙享有的继承权,因此刘某甲、刘某戊将自身享有的继承份额赠与刘某丙、刘某丁的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刘某乙与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共同继承案涉房屋,且每人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同时根据刘某甲、刘某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人本应享有的份额交由刘某丙、刘某丁享有,故刘某丙、刘某丁应当将案涉房屋五分之一的财产份额折价11万元,向刘某乙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