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气城堡摔骨折,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5-06-14 00:14  浏览量:1

造型可爱、充满童话色彩的充气城堡,

是孩子们喜爱的游乐场所之一,

然而这份欢乐背后也潜藏着安全风险。

如果孩子在充气城堡里玩耍时

不小心受了伤,

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周末,小谢和同学小陈揣着压岁钱兴冲冲来到德庆县莫村镇某公园,想购票进入充气城堡玩。可是天公不作美,天空灰蒙蒙的,随时都会下雨。经营者刘老板便拒绝了小谢和小陈的请求。

小谢和小陈恳求刘老板开放,在两小孩的软磨硬泡下,刘老板撑起了充气城堡。正当两小孩在城堡里活蹦乱跳、欢天喜地之时,小谢重重摔落,不慎摔伤右手,紧急送医确诊为骨折。在住院治疗9天后,小谢的伤势好转,谢爸(小谢父亲)支付了5000多元的医疗费。

小谢出院后,谢爸找到刘老板,提出赔偿1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包括小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车费、营养费,以及后续复查费用等。刘老板表示经济困难,并且责任不全在自己,只愿意赔偿6000元。

双方争执不下,来到德庆县莫村镇综治中心寻求帮助。莫村镇综治中心联系上挂点法官曾雄伟、冼嘉慧,联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经德庆法院、综治中心与司法所共同调解,认为在游乐场发生事故,刘老板责无旁贷,尽管现场设置“需家长陪同”标识,但是没有落实到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之一是要保护孩子的人身权利。小谢玩耍过程中,谢爸不在身边,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管理、教育等监护职责,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刘老板同意赔偿小谢经济损失8600元,当场支付4100元,剩余款项分三期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暑期将近,法官提醒游乐设施经营者要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在游客流量较少、规模较小的游乐场内,更要加强安全巡查和设施维护,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家长履行监管义务,带孩子前往游乐场玩耍时,一定要加强监护和看护,确保孩子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资料来源:德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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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钰聿

值班编辑:周毅

校对:黄祝源 李结琼

审校:冼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