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06-20 17:30 浏览量:1
收到开庭传票后,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会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自从生育儿子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徐某抚养。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果,故确定开庭。开庭前,原被告双方迟迟未能到庭,法官分别与二人进行电话联系。被告徐某称其不同意离婚,不会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称其父亲一直在做她的思想工作,劝她不要离婚,她自己也认为离婚可能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故不要求离婚了,也不到庭。
法院处理
承办法官在电话里告知原告陈某,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陈某表示,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该案遂按撤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参加诉讼的不同情形
该如何处理?
一、原告不到庭
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则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法院可据此裁定按撤诉处理,并不予退还预交的诉讼费。此外,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仍可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原告未到庭,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已按时到庭的,不宜按撤诉处理,但离婚案件除外。离婚案件属于较特殊的身份关系案件,待证事实为“感情确已破裂”,而对于具体的生活事实,诉讼代理人通常不能同当事人一样进行陈述、辩论和说明。相反,当事人本人出庭更有利于查明是否具备离婚条件。此外,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本人到庭将利于达成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被告不到庭
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则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各项诉讼权利,法院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三、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不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