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权利事项告知和辅导

发布时间:2025-07-09 02:35  浏览量:5

在笔者经办的所有案件里,几乎每一位当事人都会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然而,每次在首次会见当事人时,笔者询问他们是否看过告知书里所强调的权利内容,他们基本上都说没怎么细看,或者压根不知道里面写了什么。甚至,有的办案单位只是让当事人签字,签完就把告知书拿走了。

当事人卷入刑事风险时,应第一时间了解自己在面临指控时所享有的权利,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追诉行为相比,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为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追诉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所享有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委托辩护权。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自行辩护权。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自行辩护。可以对指控进行反驳,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申请回避权。如果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申请取保候审权。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

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以避免被无端牵连。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申诉、控告权。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修改核对笔录权。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知情权。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为犯罪嫌疑人审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家属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是否同意由办案机关决定。

委托辩护权。家属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保障其辩护权利。

申诉、控告权。如果家属认为司法机关的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或自身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控告。

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详细解释各项权利的含义、行使方式和行使时机。例如,在申请回避时,要明确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家属在行使知情权时,要通过合法、恰当的途径向办案机关询问,避免干扰正常办案秩序。此外,还要提醒、告知犯罪嫌疑人看笔录一定核对无误时再签名。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果办案单位漏记录的,则可以自行手写补充,还可以自己写材料说明。而签名一定要签当下的日期,不要倒签。

提供实际操作指导。如协助犯罪嫌疑人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告知家属如何准备申请取保候审所需的材料;

指导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如何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知道自己权利是一回事,如何妥当的行使则是另一方面的问题,当下的实务中,需要提示当事人灵活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和办案人员起冲突。

例如,笔者经办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就非常聪明,对于笔录有误和漏的地方,要修改,但是办案人员不给修改。当事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后,不是正面的硬刚,而是跟办案人员说:“警官,这个笔录对你来说可能就是一份工作事项而已,但是这个涉及我的一生啊,请给我修改的权利吧!”警官听到他这么说,觉得他说的也有道理,就给他修改了,还觉得我的当事人态度不错。

定期沟通与答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要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保持定期沟通,解答他们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遇到的疑问,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适时提醒他们行使相应权利。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如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依法同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9、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10、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讯问时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11、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2、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3、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4、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5、知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


以上内容,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犯罪嫌疑人本人书写)

犯罪嫌疑人不能书写,以上内容已向其告知。(办案民警注明)


犯罪嫌疑人: 办案民警:

——作者团队简介——

郑泳彬律师,刑法学硕士,现任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校外导师,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曾多次获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广东省律协2023年度优秀专业委员,广州律协2022年度优秀专业委员。2023年度、2021年度和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