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自杀法院判房东赔19万:道德审判可还行?

发布时间:2024-07-05 21:16  浏览量:5

近期西安大三女生因租房纠纷自杀,其家属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房东赔偿19万元的案件引发了舆论关注。案件基本情况如下:租客程橙与房东任某某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一年,月租金1900元,押金3000元,半年付一次租金,中途退租违约金为一个月房租且押金不退。租房5个月后,程橙因个人原因退房。程橙父亲陈述退房时房东现场没有提出异议,表示押金扣完水电费后返还。后来程橙与房东因退钱问题发生争执,房东陈述是程橙先骂他,程橙陈述房东多次说她喝农药自己就道歉。最后程橙真的喝了农药,并留下遗言称她去死就是因为房东任某某,要让任某某受到良心上的惩罚,要让任某某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任某某的言行违反公序良俗,虽然任某某对程橙的自杀行为无法预见,但任某某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判任某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746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94643元。

二审法院认为,房东任某某辱骂租客程某的行为,给程某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存在过错,其行为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相悖。虽程某系服毒自杀,但房东任某某的行为与程某自杀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先说租房纠纷本身,程橙提前退租属于违约一方,按合同约定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1900元+押金3000元,也就是任某某不需要退钱给她。程橙父亲陈述退房时任某某曾表示押金扣除水电费后退还,这个事实没有证据支撑,存疑。

很多网友说这个租房合同是极度不平等的,本来就该无效。在我看来这份合同的违约金约定并没有达到过分高的程度,并且根据合同约定,如果程橙想提前解约又不想付违约金,可以与任某某商议后转租房屋。要知道租房合同房东一方是无权提前解约的(买卖不破租赁),如果租客随意解除合同又不用付出代价,那才叫不平等。

所以就租房合同纠纷而言,程橙是违约(过错)方,任某某主张一分钱不退,是有合同约定作为依据的。即使起诉到法院,争议点也是程橙该赔多少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本案案情,我推测法院的判决应该与后续他们达成的初步方案一致(房东退2000-2500)。

再说程橙自杀的过程。任某某陈述是程橙先骂他(存疑),可以确定的程橙和任某某后来相互都骂了对方,任某某应该骂得更难听(年纪大骂人经验丰富),程橙陈述任某某说她喝农药自己就道歉的事实也存疑。虽然上述过程有些事实存疑,但不影响对事件整体的判断:任某某用难听的话辱骂程橙肯定是不对的。

问题在于,这起事件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程橙的自杀后果与任某某的骂人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我在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系列文章里面说过,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在程橙自杀事件中,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这三个要件,我认为没有太大争议。任某某辱骂程橙是违法行为(即使违法程度不高),任某某存在过错(言语过激),损害事实也存在(程橙自杀)。所以争议的核心在于,任某某的骂人行为与程橙自杀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吗?

从专业的角度,我们通常认为生命权是极其重大的法益,受外界影响相对较小,自杀的决定权主要在当事人本人。也就是说,只有特别严重的逼迫、欺骗,导致被害人别无选择的,才能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责。在本案中,显然任某某的行为是没有达到让被害人别无选择的程度的,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被房东这样骂的人都不会自杀。

上述的结论,稍有法律知识的人应该不难理解。这也是警察在案发后,认为本案并非刑事案件的原因。并且在本案一审判决中,法院回避了因果关系这个要件。一审法院认定了房东的过错,但同时也承认任某某对程橙自杀无法预见(按通常的逻辑,对于无法预见的后果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法院跳过了因果关系的论证,直接笔锋一转,说任某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人无德不立,所以任某某应该承担责任。毫无疑问,这样的判决在法律上是有重大缺陷的,可以说是用道德审判直接取代了法律审判。

二审法院应该是发现了一审判决的缺陷,对判决的理由进行了修改。任某某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过错这些内容没有变化,但是删掉了任某某对程橙自杀无法预见的观点,只陈述了“程某系服毒自杀”这个事实。二审法院回避了核心问题:任某某对程某自杀到底能不能预见?如果法院认为程某自杀无法预见,那就不能认定任某某的行为与程某自杀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法院认为程某自杀可以预见,那就说明法院认为被辱骂的人都应该去自杀——很明显这是极其荒谬的。

法院已经铁了心要判任某某承担责任,自然不能说自杀无法预见;但如果说自杀可以预见,又相当于变相承认被骂后自杀很合理。于是二审法院进行了模糊处理,说完程某系服毒自杀之后,直接说任某某的行为与程某自杀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判决在侵权要件的形式上更加完备,但是论证过程存在重大缺陷,判决的核心仍然是用价值观取代法律进行道德审判。

作为一名律师,我深知法律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如果因为依法裁判解决不了某些“问题”就随意突破法律底线,用违法的方式达到某个看似“正义”的目的,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一旦这个口子打开,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全社会都难以承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