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查公民信息:三大严重后果(已有多名律师进去了)
发布时间:2025-08-25 09:55 浏览量:1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长江愚夫
法务之家编者注:因代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的律师不在少数,尤其是批量查询的信息交给法务公司,后果更严重,比如:
2023年8月公安部发布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江苏无锡秦某等网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江苏无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秦某等人通过法律工作者专用交流平台勾结执业律师,以虚构案件为由出具虚假文书、介绍信等文件,向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调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无锡公安机关顺线摧毁该条以律师身份为掩护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产链条,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其中,执业律师3名),涉案金额300余万元。2024年9月9日,北京司法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一则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一女律师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4年、罚金五万元,给予吊销律师执照证的行政处罚。以下为作者正文: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一方要起诉另一方,需要明确的被诉对象,简单地说就要知道对方的姓名、性别、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但在实际日常事务生中,有的当事人可能只知道对方姓名、小名或联系电话等,加上我国常用人名中的同名人较多,需要提供其身份号码才可能查询或立案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以现在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个人无法到公安机关查询与提取当事人身份信息,而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是在受托后可以依法查询提取相关联人的身份信息的。一般的当事人就会想到,自已仅委托一律师或在网上找专门为他人调取身份信息的去提取身份信息,提取后交由自已进行自拟诉状或转他人代为诉讼、保全等,为此可能会减少许多费用。
从法律的规定就是要保护个人隐私,当律师调取的身份信息后,自已又不代理诉讼,或被委托人终止委托后,调取人将其信息转交给委托人,是否违反规定?笔者对此提出一些个人观点进行讨论。
首先是要搞清楚合法查询身份信息的途径,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非经法定程序或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查询他人身份信息。合法查询途径包括:第一是司法机关调查:如法院开具调查令、公安机关因案件需要依法查询。第二是律师持合法手续查询,律师依据委托持介绍信、执业证等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第三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查询,如税务、社保等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
其次是重点要谈的今天重点,当律师受委托调取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时,该信息本质上是服务于委托人潜在的诉讼需求。一般而言,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事务范围内,律师的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如果委托人不再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自身仍有诉讼意愿,从理论上讲,其有权知晓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信息,包括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被告身份信息。然而,律师从公安机关获取信息是基于其特定的执业权利和委托人的诉讼委托授权,这种授权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限定性,即用于当前委托的诉讼活动。一旦委托关系发生变更,委托人直接获取该信息的权利并非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款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也明确限定在承办法律事务范围内。这里的承办法律事务,通常理解为与委托人委托的具体诉讼或非诉法律业务紧密相关。当委托关系变更或终止,原有的基于委托的法律事务范围也随之改变,律师继续向委托人提供信息是否仍属于 “承办法律事务有关情况” 存在争议 。
各地公安机关对于律师查询人口信息有具体规定,如《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工作的通知》,明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查询案件当事人本人相关人口信息,且查询时需提交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这表明信息获取的前提是基于特定法律事务委托,当委托关系改变,委托人能否直接获取该信息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和操作方式。
再次是各地调取的出来和打印格式和标准内容不一样,如图所示(后附),但无一例外都标注系履行职责而为,特别是四川的标注更为仔细,无论到委托的当事人,还是调取律师的姓名、证号都作了载明,并要求严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并不得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该证明除了调取人使用在该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是不能将其信息向他人泄露的,也不能将其信息交由当事人进行起诉等。如果委托事务终止,该调取的信息也应当入档保存,告知委托人相关情况。当下在互联网上,公开打着旗号在全国范围内调取他人信息的不在少数,其诉讼过程中,被调取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多少对此提出了抗辩意见,尚未统计,或因此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不予以采用的情况又有多少。
最后是法律依据与责任的问题
首先是从民事方面,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第1165条、第179条,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若信息泄露导致您遭受经济损失(如被诈骗),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其次是从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最高可被处100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泄露信息的,可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9条处以拘留、罚款等。现有按网上有的律师公开以查询身份信息收取费用的,并不是以实际办理案件为调取目的,作为律师以“非办案”名义接受委托,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双方是否构成购买、出售个人身份信息尚有争论。并有不少法务公司参与其中联系、委托与转委托调取的现象在目前是存在的。
再次是刑事责任问题,若情节严重(如非法获取、出售信息50条以上),或一个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大量接查询调取单,而不以接受实际办理案件为目的,就把该信息交给委托人,而委托人再将该信息交给法务公司进行诉讼、保全等(目前大量的是法务公司联系律师为其代查,有的是律师调取后交给委托人,有的则是直接交给了法务公司),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刑法》第253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判7年及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个人观点认为,律师只为法务公司或委托的当事人查询个人信息为目的交易,是严重不当的,应当对此现象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