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审后未上诉直接申请再审,不受理!已受理的,直接驳回
发布时间:2025-08-27 09:21 浏览量:1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未上诉且无合理阻却诉权事由,直接申请再审以规避诉讼费及管辖规定,仅从程序上而言,其再审申请亦应直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如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在此情况下,再审申请人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试图规避缴纳诉讼费及有关管辖规定,属于滥用再审程序。法院仅从程序角度审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直接驳回。这一裁定维护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义务。
本案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强调了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的法定性和层次性。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时,应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直接跳过二审程序申请再审,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还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本案也警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义务,否则将面临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后果。
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维护司法权威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法定再审情形时的特殊救济程序,其启动有严格限制。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未依法上诉,又无合理理由解释其未能行使诉权的行为,直接申请再审明显违反程序规定。最高法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护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体现了司法对程序正义的严格把控。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本质上是对民事诉讼程序正义、诉讼诚信原则及再审程序功能定位的司法诠释,具体可从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程序正义视角下的“期间遵守义务”
法定上诉期间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设定权利行使的时间边界,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与程序的不可逆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逾期未上诉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亦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等法定免责事由,其行为已违反程序法上的期间义务。最高法据此认定其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实质是通过司法裁定强化“程序即法”的理念——程序规则不仅是实体权利的保障,其本身亦具有独立的规范价值,当事人不得任意规避或突破。
二、诉讼诚信原则对“程序滥用”的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诚实、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利用程序规则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直接申请再审的行为,被认定为“试图规避缴纳诉讼费及有关管辖规定”,本质上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
从法理而言,再审程序的功能是“纠错救济”,而非“常规上诉的替代程序”。若允许当事人通过放弃上诉直接进入再审,既可能导致上诉程序虚置,也会变相规避诉讼费缴纳、管辖异议等法定程序义务,进而浪费司法资源、损害程序的严肃性。最高法对该行为的否定,正是通过裁判实践明确:诉讼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正当目的,违背诚信原则的程序行为将受到司法否定。
三、再审程序的“有限性”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途径,其启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这是由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裁判终局性原则决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申请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满足法定条件,其中“未上诉且无正当理由”本身即构成程序上的障碍——因为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本应通过上诉程序解决的争议,若允许直接进入再审,将打破“一审-二审-再审”的层级救济体系,导致程序紊乱。
最高法仅从程序角度驳回再审申请,体现了“程序审查优先”的思路:对于明显不符合程序要件的再审申请,无需进入实体审查即可直接处理,这既符合再审程序的“补充性”定位,也能确保司法资源集中用于真正存在裁判错误的案件,实现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综上,该裁定通过对具体行为的否定,进一步明确了“程序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的司法导向,对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具有普遍指引意义,尤其对涉大额标的、程序环节复杂的建筑房地产纠纷等案件,更能警示当事人恪守程序规则,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救济机会。
- 上一篇:正在征求意见!成都拟扩大重大疾病 提取公积金范围
- 下一篇:浮梦如卿: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