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大客车和半挂车相撞,大客车全责,乘客受伤,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5-08-29 09:23  浏览量:1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4日,案外人王某驾驶某运输公司的大型卧铺客车沿G210国道行驶,在中途超车的过程与对面驶来的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两辆车起火,司机王某和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该大型卧铺客车上的乘客韩某等人受伤。经手术治疗,韩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韩某将该运输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7875.05。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该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每位乘客购买了60万元的责任保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该交通责任事故应该由某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保险公司的赔付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方式和赔付比例进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某运输公司之间为运输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因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某运输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韩某无责,故被告某运输公司对原告的损伤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存在的是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系属两种法律关系,被告某运输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另行向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不做裁判。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根据相关证据,法院经过仔细核查和计算,依法判决被告某运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某赔付各项损失共计352761.64元。判决下达后,被告某运输公司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此类案件的核心是区分运输合同责任和保险合同责任。在审理过程中,一般需要经过确认承担责任主体、分析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范围、核定赔偿金额等程序。若运输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审查重点不同,综合程序、效率等考量因素,保险合同纠纷通常应另案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