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新学一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9-01 09:30  浏览量:4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读】

一、条文主旨

本条明确了在直接送达困难时,法院可采用的两种替代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由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通过邮政机构寄送文书)。

两种方式均具有与直接送达同等法律效力,送达日期以特定标准确定。

二、委托送达的适用与操作

1. 定义与适用条件

委托送达:受诉法院因直接送达困难(如受送达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

适用情形:

受送达人居住地跨辖区;

因疫情、自然灾害等客观障碍无法直接送达。

2. 操作流程

委托手续:

受诉法院向受托法院出具委托函,注明送达事项、地址及文书内容;

附送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

送达日期: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准。

3. 注意事项

委托主体:仅限受诉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委托;

受托法院义务:受托法院须在10日内完成送达,并反馈结果。

三、邮寄送达的适用与操作

1. 定义与适用条件

邮寄送达:通过邮政机构(挂号信或专递)将文书寄送至受送达人指定地址。

适用前提:直接送达困难且当事人未明确拒绝邮寄送达。

2. 送达日期的确定

一般规则:以挂号回执或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特殊情形:

若回执与送达回证日期不一致,或送达回证未寄回,以回执日期为准;

文书被退回:因当事人提供地址错误、拒收等原因导致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但受送达人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除外。

3. 送达有效性认定

以下情形视为有效送达:

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受送达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签收;

指定代收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非案件对方当事人);

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工作人员签收。

4. 代收人签收规则

签收人责任:

签收人需核对文书内容,若发现与回执名称不符,当场提出或3日内书面退回;

拒绝签收的,邮政机构需记录情况并退回法院。

5. 送达失败处理

三次投递失败:邮政机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法院;

法院应对策: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或法律规定重新确定地址,或改用其他送达方式。

四、送达地址确认规则

1. 地址确认义务

当事人责任:起诉或答辩时需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包括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等;

未确认后果:法院应告知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当事人仍需承担地址变更未通知的责任。

2. 地址推定规则

若当事人拒绝确认地址或逃避送达,法院可依以下顺序推定地址:

合同或往来函件约定的地址;

诉讼材料中载明的地址;

1年内其他案件中提供的地址;

1年内民事活动中经常使用的地址;

户籍登记或工商登记地址。

3. 地址保密权

当事人可要求对确认书内容保密,法院应予以保护。

五、不得邮寄送达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以下情形不得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到法院接受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特殊送达方式(如涉外送达)。

六、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事项 操作规则

送达方式选择 委托送达适用于跨辖区,邮寄送达适用于地址明确但无法直接接触的情形。

送达日期认定 邮寄送达以回执日期为准,委托送达以受托法院反馈的签收日期为准。

文书退回处理 退回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需重新送达。

代收人签收效力 同住成年家属、办公室人员等代收均有效,但需核对文书内容。

地址确认争议解决 依合同约定、诉讼材料、历史记录、户籍/工商登记等层级推定地址。

七、典型案例与风险提示

案例:某公司拒收法院专递,法院依其合同约定地址再次邮寄,最终成功送达。

风险提示:

当事人隐瞒地址变更可能导致文书退回,影响诉讼进程;

代收人签收后未及时核对文书内容,可能引发后续争议。

八、法律依据与配套规定

《关于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邮寄送达程序及效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地址确认、代收人签收等细节。

九、结语

第九十一条通过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制度,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送达难”的痛点,既保障了程序正义,又提升了诉讼效率。实务中需严格遵循地址确认规则、送达程序及效力认定标准,确保法律文书的合法送达与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