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新学一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9-01 09:30 浏览量:4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读】
一、条文主旨
本条明确了在直接送达困难时,法院可采用的两种替代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由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通过邮政机构寄送文书)。
两种方式均具有与直接送达同等法律效力,送达日期以特定标准确定。
二、委托送达的适用与操作
1. 定义与适用条件
委托送达:受诉法院因直接送达困难(如受送达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
适用情形:
受送达人居住地跨辖区;
因疫情、自然灾害等客观障碍无法直接送达。
2. 操作流程
委托手续:
受诉法院向受托法院出具委托函,注明送达事项、地址及文书内容;
附送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
送达日期: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准。
3. 注意事项
委托主体:仅限受诉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委托;
受托法院义务:受托法院须在10日内完成送达,并反馈结果。
三、邮寄送达的适用与操作
1. 定义与适用条件
邮寄送达:通过邮政机构(挂号信或专递)将文书寄送至受送达人指定地址。
适用前提:直接送达困难且当事人未明确拒绝邮寄送达。
2. 送达日期的确定
一般规则:以挂号回执或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特殊情形:
若回执与送达回证日期不一致,或送达回证未寄回,以回执日期为准;
文书被退回:因当事人提供地址错误、拒收等原因导致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但受送达人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除外。
3. 送达有效性认定
以下情形视为有效送达:
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受送达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签收;
指定代收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非案件对方当事人);
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工作人员签收。
4. 代收人签收规则
签收人责任:
签收人需核对文书内容,若发现与回执名称不符,当场提出或3日内书面退回;
拒绝签收的,邮政机构需记录情况并退回法院。
5. 送达失败处理
三次投递失败:邮政机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法院;
法院应对策: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或法律规定重新确定地址,或改用其他送达方式。
四、送达地址确认规则
1. 地址确认义务
当事人责任:起诉或答辩时需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包括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等;
未确认后果:法院应告知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当事人仍需承担地址变更未通知的责任。
2. 地址推定规则
若当事人拒绝确认地址或逃避送达,法院可依以下顺序推定地址:
合同或往来函件约定的地址;
诉讼材料中载明的地址;
1年内其他案件中提供的地址;
1年内民事活动中经常使用的地址;
户籍登记或工商登记地址。
3. 地址保密权
当事人可要求对确认书内容保密,法院应予以保护。
五、不得邮寄送达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以下情形不得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到法院接受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特殊送达方式(如涉外送达)。
六、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事项 操作规则
送达方式选择 委托送达适用于跨辖区,邮寄送达适用于地址明确但无法直接接触的情形。
送达日期认定 邮寄送达以回执日期为准,委托送达以受托法院反馈的签收日期为准。
文书退回处理 退回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需重新送达。
代收人签收效力 同住成年家属、办公室人员等代收均有效,但需核对文书内容。
地址确认争议解决 依合同约定、诉讼材料、历史记录、户籍/工商登记等层级推定地址。
七、典型案例与风险提示
案例:某公司拒收法院专递,法院依其合同约定地址再次邮寄,最终成功送达。
风险提示:
当事人隐瞒地址变更可能导致文书退回,影响诉讼进程;
代收人签收后未及时核对文书内容,可能引发后续争议。
八、法律依据与配套规定
《关于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邮寄送达程序及效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地址确认、代收人签收等细节。
九、结语
第九十一条通过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制度,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送达难”的痛点,既保障了程序正义,又提升了诉讼效率。实务中需严格遵循地址确认规则、送达程序及效力认定标准,确保法律文书的合法送达与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